《东方今报》:省工商局下发通知 规范房地产广告秩序

30.11.2016  03:31

 

     

 

11月29日,《东方今报》5版刊发省工商局报道《省工商局下发通知 规范房地产广告秩序 》。

 

 

省工商局下发通知 规范房地产广告秩序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袁雅

 

近日,河南省工商局下发《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广告法,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多来,我省广告市场环境不断得到净化,广告秩序持续好转。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形式,在活跃市场、促进销售、塑造品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趁机散布不实信息、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等问题,制造市场紧张气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由于房地产销售是一次性大额交易,其虚假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为保证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通知》作出一系列规定: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房地产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宣传地王、楼王;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