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评选“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

11.11.2015  20:01
    省总工会昨日发出通知,启动第三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即日起至11月15日,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基层工会及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组织可逐级申报。

    2013年和2014年,省总工会开展了两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选树出195个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推动了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第三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申报名额共100个,各省辖市总工会申报名额中,乡镇(街道)工会所占名额不低于30%。垂直管理的省各产业工会申报名额主要用于所属基层工会。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级地方工会、基层工会;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组织(含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已获得“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或前两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不再申报第三批“全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

    按照规定,参加申报的地方工会需领导重视、制度完善、保障有力、成效突出。其中,本区域内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达到每万名职工配有4人,50%以上基层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或配备劳动法律监督员,80%已建工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配备调解员,企业工会劳动争议兼职调解员达到每千名职工配有4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会兼职调解员达到每万名职工配有10人。

    参加申报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组织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较好的办公条件,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使用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法律援助补助资金等。

    对各单位申报的示范单位,省总将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示范单位,省总予以命名并统一授牌。(记者胡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