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05.08.2014  13:37
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加快工业集聚区快速发展,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工业集聚区的工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主要工艺和设备体现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要求的工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项目和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入驻工业厂房,并可享受标准厂房出租出售优惠政策。

二、市工业集聚区重点鼓励客商投资兴办大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等。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土地、税费优惠政策,在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均可参照执行。

四、国内客商新建工业项目进入驻马店市工业集聚区,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100%奖励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企业,主要鼓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五、境外客商投资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后,从纳税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鼓励企业用于科研、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六、新上项目属于地方重点扶持产业的,以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即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首期土地出让金缴纳50%,其余部分可在企业批准用地之日起3年内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一厂一策”,在土地价格、税费优惠等方面协商办理,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特殊优惠:

  (一)世界500强及国内100强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外商以现汇出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四)本地升级改造新上项目及对我市工业带动较强的项目;

(五)其它需要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八、各县区入驻工业集聚区的项目,其项目投资额度、产值、利税等相关统计数据归引进项目的县区进行统计,形成的地方税收全部归引进项目的县区所有。

九、如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优惠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