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7岁男童开车门碰伤骑车人 其父监护不力被判担责

12.05.2016  11:20

  本报讯(记者徐蕾 通讯员 王庆善)7岁男童乘坐父亲的车外出,开车门时因观察不周造成一名骑车人受伤。父子俩被伤者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该案经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果,惹事的孩子因是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直接监护人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2013年3月31日8时许,卧龙区的巩某驾驶轿车沿南石公路行驶至蒲山镇一购物广场门前时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在车后排乘坐的巩某的儿子(7岁)开启车门时,村民张某驾驶电动车自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此处,撞上车门。此次事故造成张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张某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2905.22元。2015年4月27日,张某再次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支出医疗费7805.13元。交警部门认定,巩某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其儿子开启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为赔偿问题,张某将巩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巩某和其儿子对张某构成侵权,由于巩某的儿子系未成年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应由孩子当时的直接监护人巩某承担。

  由于巩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法院判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由巩某继续承担。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