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动物园里独自翻栅栏看黑熊 右臂被咬掉

24.12.2015  09:33

2014年10月18日下午,九岁的明明(化名)随其亲属一同进入河滨公园游玩,明明与其外祖父一起到动物园观赏动物。进入动物园后明明脱离了其外祖父的监管,独自到黑熊游览区。后明明越过黑熊游览区外面设置的隔离栅栏,接近圈养黑熊的笼舍近距离观赏黑熊。当明明转身要离开时,因铁笼外面的铁网破损,黑熊咬中其右臂上端。黑熊撕咬一会儿后将其右臂咬断。此间另一游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动物园人员求救,后又电话通知了明明的母亲。明明的右手臂被咬断后,独自一人来到公园门口等待救治。一段时间后公园工作人员到现场,与明明的母亲等人从笼舍内将明明的右上臂取出。明明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医院初步诊断为明明右上臂撕脱离断伤,后医院给其做了右上肢残端修复术。明明于2014年12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上肢离断伤。经鉴定,明明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后明明和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河滨公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是否对明明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以及明明本人及其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双方责任大小问题。

判决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明明损害后果,双方责任分配以河滨公园与明明6:4的比例较为客观、公平。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各项损害费用确定合计为1590858.12元。河滨公园现已支付82108元,河滨公园承担60%责任为954514.88元,扣除已支付的82108元,为872406.88元。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确定本案明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河滨公园实际赔付明明932406.88元。

综合分析

湛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明明在河滨公园游园时被圈养在3号笼舍内的黑熊撕咬,失去右上臂,造成损害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河滨公园均对这一损害后果无异,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从本案查明事实分析,明明于当天午后与其亲属一同购票后,进入了动物园。

进入动物园后,明明即脱离了其亲属对其的监管,独自一人去黑熊游览区观赏黑熊。在进入黑熊游览区后未注意禁止标志,自己翻越外围的围栏进入游览禁区,并近距离靠近圈养黑熊的3号铁笼观赏黑熊。

因铁笼外所覆盖的菱形钢网有破损,黑熊的熊掌可伸出笼外,熊嘴也能从破损处部分伸出。明明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时被黑熊咬中右上臂,并将其右上臂咬断,可见其当时与圈养黑熊的铁笼之近。尽管对明明当日被黑熊咬掉右上臂的具体情节现无从查证。但从上述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河滨公园对此事故未尽到管理职责,理由是明明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儿童的好奇心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天性,促使其本能地近距离接近黑熊,如当时动物园有管理人员在场监管、制止可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其次,覆盖铁笼的菱形钢网的破损,致黑熊嘴伸出钢笼造成对近距离贴近铁笼的游客撕咬。

发生撕咬后动物园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到场予以阻止并解救。河滨公园对黑熊给明明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明明当日与其亲属共同进入河滨公园游玩,在明明进入动物园以后,其亲属便失去了对明明的监管,放任一个未成年人到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猛兽即黑熊游览区游玩,以至于造成了明明翻越隔离护栏,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造成被黑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分析以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明明损害后果,双方责任分配以河滨公园与明明6:4的比例较为客观、公平。

【责任编辑: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