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孩杀亲生女婴 手段极其残忍只因失恋?

01.08.2015  13:02

   鉴于女婴父亲表示谅解等因素 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以缓刑

  本想做人流,但是医生说需要1万元,于是18岁的林英(化名)决定将孩子生下来。但在暂住地生下一名女婴后,不想要孩子的林英采用卫生纸堵住婴儿嘴等方式,最终导致女婴死亡。

  记者上午获悉,鉴于女婴的父亲对林英表示谅解等因素,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二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林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 18岁女孩独自生下孩子后将其杀死

  刚满18岁的林英是甘肃人,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凌晨3点,林英在其暂住地生下一名女婴。后林英致使婴儿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报案的是房东时某,他说,当天他正在办公室睡觉,打扫卫生的工人谭某找到他说,自己在打扫卫生时,发现在林英居住的房间地上扔着一个孩子。时某敲了半天门,林英就是不开门。叫开门后,当时林英脸色苍白,浑身哆嗦并不承认自己生了孩子。经过查找,在屋里的一个行李箱里找到了婴儿。

  据到现场的大夫称,到现场后发现生下来的婴儿是女孩,已经死亡。作案后,林英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罪行。

  在法庭上,林英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称,林英没有要致其所生婴儿死亡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最终导致婴儿死亡仅为其过失所致,故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查,林英在其所生婴儿的口腔内填塞卫生纸等行为,超出了一般伤害行为或阻止婴儿哭闹合理行为的界限,并导致所生婴儿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后果。

  林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能够证实林英已经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对于刚出生的婴儿明显具有导致死亡的高度可能并予以实施,且其将婴儿放置于地上不顾,直至死亡结果发生。其行为过程符合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男友:恋爱不足一个月即分手 不知怀孕

  林英的男友杜某在证言中称,他于2013年腊月和林英在老家认识。2014年2月12日,杜某去了西安找到林英,俩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在宾馆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原本挺好的,但是没有想到3月2日俩人吵了一架,之后就分手了。2014年9月30日,林英的表姐给杜某打电话时,他才知道林英怀孕了。庭审时,杜某表示对林英表示谅解。

  林英说知道自己怀孕六个月后就想打胎,但是医生说需要一万块钱左右,因为没有那么多钱,就没有打胎。 “我没想过生完孩子怎么办。”林英表示。

  在法院审理期间,司法局向法庭提交了林英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建议书。

  据了解,林英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平时话很少,日常生活中比较乖巧。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生活困难,林英没有继续上学,也无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其本人在村里表现一贯良好,邻里关系相处融洽。

   判决 从轻处罚判3年缓3年

  法院认为,林英犯罪时年龄较小,且其感情生活曾遭受挫折,在怀孕后亦缺乏亲友的经济帮助及情感支持,在独自完成生产婴儿全过程,身体极度虚弱的情况下,未能理智行事,对所生婴儿实施了侵害行为。

  综合林英犯罪背景、动机及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应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林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能认罪、悔罪,故依法对林英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林英并非预谋实施犯罪,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婴儿具有血缘关系,被害人亲属杜某对林英亦表示谅解,故对林英可酌予从轻处罚。

  鉴于林英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其在户籍地表现一贯良好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

  另需指出,林英法律意识、是非观念淡薄,最终导致了本案犯罪结果的发生,法院希望林英能够深刻认识到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及本人造成的危害及对所生婴儿造成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感情、生活等问题,避免因个人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对家庭及亲属带来伤害。

  综上,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林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记者 洪雪)

编辑:王静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