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之争:乔羽被判侵权
“唱山歌咧,这边唱来那边和……”
《山歌好比春江水》因其优美的旋律,在大江南北传唱了50多个年头。这首由广西多名老艺术家集体创作的彩调剧、歌舞剧《刘三姐》中的主题曲,却在多个场合被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近年来,围绕这首歌的词曲作者署名权,引发了一场“这边唱来那边驳”的官司。
集体创作的歌曲却署上别人的姓名
原广西艺术研究所音乐部主任宋德祥曾参加民间歌舞剧《刘三姐》的音乐创编。2005年10月,他在家收看南宁国际民歌节开幕式晚会时,发现宁静演唱《山歌好比春江水》时,歌曲的署名为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
“这首歌明明是广西作者的原创歌曲,是歌舞剧《刘三姐》的主题歌。在乔羽、雷振邦参与改编的电影《刘三姐》里,并没有这首歌。怎么如今会变成乔羽、雷振邦的作品呢?”随后,宋德祥提笔给《人民音乐》杂志写信,指出《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不是乔羽、雷振邦的作品,希望通过这份国内权威的音乐杂志告知读者,纠正错误。两个多月后,《人民音乐》杂志有了回复:经过调查,这首歌是群众集体创作,没有什么问题。
2008年,广西组织了一台专题晚会——“山歌好比春江水——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文艺晚会”上,《山歌好比春江水》同样署名: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
2009年,在首都各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联欢晚会上,黄婉秋、严当当演唱了《山歌好比春江水》,还是署名: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
与此同时,南宁海关退休干部何振强也发现了这一署名错误,他以志愿者的身份,加入到为歌曲正名的行列中。
2011年建党90周年之际,何振强偶然在报纸上看到乔羽要举办“爱我中华·乔羽作品演唱会”的信息。他非常关注这场演唱会上会不会出现《山歌好比春江水》这首歌,结果通过观看互联网上的完整视频,他发现《山歌好比春江水》赫然出现在演唱会的节目单中,并标明“乔羽作词”。
乔羽被告上法庭
考虑到双方的年龄都比较大,也顾及乔羽在文艺界的名声,起初宋德祥直接给中国文联及乔羽本人写信,希望改正错误署名,但均未得到回复。
随着时间推移,好几位当年参与彩调、歌舞剧《刘三姐》创作、改编的艺术家已相继离开人世。“如果再不站出来维权,时间等不住啊!要是我们这些人都不在了,谁还会在意这段历史呢?”宋德祥决定联合在世的老艺术家一起维权。
当时,宋德祥掌握的3份材料也让他底气十足:一份是2000年4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和自治区版权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确认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的公告”;一份是2000年4月24日《广西日报》刊登的上述公告;一份是2000年7月30日自治区文化厅与郑天健、卞璟、江波、宋德祥、田明、古笛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正式确认以上6人享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
虽然从《山歌好比春江水》的创编过程看,彩调剧和歌舞剧《刘三姐》的作者都有权起诉乔羽,但由于这首歌完整地出现在歌舞剧《刘三姐》里,为了减少程序麻烦,经研究决定由歌舞剧的改编者起诉乔羽。
2012年8月6日,歌舞剧《刘三姐》6位改编执笔人中的宋德祥、江波,以及郑天健之子郑金通、卞璟的外孙农杰,共同将乔羽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连带起诉雷振邦之女雷蕾。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何振强表示,原告方是2005年发现错误署名的,而雷振邦1997年已去世,其对此应无责任,起诉雷蕾是想通过法律程序让其表态,澄清事实。
2013年7月15日,在这起侵权案正式开庭前,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乔羽通过代理律师表示:他“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他写的”,却不承认侵权事实。在法官的再三调解下,作者同意与乔羽和解,并初步达成调解协议,包括乔羽、雷蕾将在有关媒体刊登的声明内容。
2013年7月27日出版的《南国早报》22版刊登了乔羽、雷蕾的声明:1.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不是乔羽、雷振邦创作的; 2.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乔羽作词、雷振邦作曲,均为误署,应以更正;3.乔羽对长期以来署名错误给原作者造成的损害感到不安。
南宁中院判令乔羽停止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上署名
这份声明没有让原告感到满意,特别是声明的第三项内容更是引起了他们的不满。“即使你不道歉,表示一个歉意也可以啊,但乔羽用‘感到不安’来回应这件事,等于他是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对受侵害者表示同情,这个结果等于我们维权失败。”何振强说。
但这起官司拖的时间太长,好不容易才得到这个声明,很多参与案件的律师都劝原告不要追究下去了。这时,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建生志愿加入到维权队伍的行列,他希望能通过诉讼还原《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受到侵犯的事实。
2015年2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年过八旬的宋德祥、江波出现在原告席上。
庭审中,原告重申了自己的主张:“判令确认被告乔羽故意侵犯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的事实,并责令被告乔羽立即停止对原告改编的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权的侵害。”
被告的代理律师再次表示,乔羽“始终不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是自己的作品”。针对原告提出的侵权责任,代理律师称必须解决“谁侵权,侵了谁的权”这一关键问题。被告认为,《山歌好比春江水》署名错误造成侵权,责任并不在乔羽,而是第三方误署。而且他们认为,原告只拥有歌舞剧《刘三姐》“剧本改编执笔人署名权”,并非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的署名权,因此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也并非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第三方误署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审理认为:从一般常识出发,为纪念建党90周年而举办的乔羽作品演唱会,其中演唱的曲目应该都是乔羽所创作的作品,其应该对演唱会的作品进行把关,且乔羽本人亲自出席了该场演唱会,对演唱会中收录了歌曲《山歌好比春江水》是知情的。乔羽在明知该歌曲不是其创作作品的情况下,依然放任该歌曲的词作者署名为其本人,确认其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
2015年8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羽侵犯《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署名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乔羽侵犯了《山歌好比春江水》作者的署名权,判令乔羽立即停止在《山歌好比春江水》作品上署名,赔偿作者有关损失,并将乔羽的声明视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收到判决书后,乔羽未提起上诉。今年2月5日,该案判决生效。目前,法院正在走执行程序。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 实习生 陈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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