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局长做客广播电台宣传统计条例

17.03.2015  10:32

日前,三门峡市统计局局长张庆云做客三门峡人民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栏目,宣传新《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并回答了主持人和听众关心的问题。

张庆云向听众介绍了2014年市统计局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经济监测预警工作情况、统计服务工作情况、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和《统计法》宣传贯彻情况。重点就新《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和统计信息失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进行了介绍。

张庆云说,修订后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统计条例》以《统计法》为依据,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改革建设的新形势,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一是进一步健全了统计组织体系。从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其他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以及企业的职责和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对《统计法》的规定作了细化拓展。二是根据统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建立了统计信用制度、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关系制度、约谈制度等,为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三是着力规范统计行为。强化了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对于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了统计调查项目公开制度、社会公众对公开统计资料的异议查询制度,规范了部门统计数据发布,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四是切实维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调查、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法定标志不完整的统计调查表、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以及统计人员未出示合法工作证件的现场调查,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或填报。

张庆云介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信息的长效机制,国家统计局在去年11月制定并公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并在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该《暂行办法》,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将通过统计信息网,自依法认定失信企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严重干预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暂行办法》还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国家有关规定,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