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地税局出台《通告》规范房地产行业发票管理

16.07.2014  12:20

 

为规范房地产行业发票管理,该局通过专项调研,在征求基层征收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房地产行业征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网络自开发票管理的通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发票使用条件。凡在辖区境内从事房地产业开发,并取得经营资格的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依法领取《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自开)》。

二是明确发票使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房屋销售定金、预收款、配套费、房屋尾款、补差款、车库款、地下室款等款项,均应在收取的同时开具《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自开)》;实行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在实际收到银行贷款的当月,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三是明确发票过渡期间。销售不动产网络自开发票推广工作自7月1日起到8月31日结束,届时地税部门将不再代开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是明确相关奖惩办法。房地产企业自办理网络自开发票手续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开具白条、收据等,如有违反,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每份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偷税追究责任和处罚。同时,对房地产企业在2014年8月1日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购房者可向地税部门举报,经查实无误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举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通告》出台后,纳税人取得的每一笔收入都必须开具发票,系统将收集到发票开具信息自动生成税款并反馈到税务机关,将有效解决税款被经营者长期占用,不能及时入库的问题,切实做到房地产业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