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少年杀人潜逃19年 被抓时已经娶妻生子

03.07.2017  15:04

20年前,17岁的少年徐某云被人殴打后,愤而从兜里掏出布条,和他人一起向同为17岁的少年徐某军勒去……作案后他逃回了老家,改名换姓、娶妻生子,在惴惴不安中生活了多年。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公安机关从未放弃侦破此案,19年后,徐某云在河南濮阳落了网。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宣判。结合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及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具体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徐某云有期徒刑9年。

起因 朋友向人借钱不还

1980年,徐某云出生在河南省台前县,5岁时他的父亲去世,母亲随后改嫁。1996年夏天,北京平谷的一家服装厂到河南招工。16岁的徐某云报了名,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

在打工期间,徐某云认识了范某明。1996年底,经范某明介绍,他又认识了杨某勇、许某有。由于服装厂的生意一般,经常放假,徐某云就与范某明一起,到杨某勇的家里一起住了下来。起初几个人还称兄道弟,但后来徐某云逐渐遭到排挤,甚至被另外几人威胁去盗窃用来交饭费。

杨某勇是个游手好闲之徒,生活上大手大脚。他向被害人徐某军借了一笔钱,却找各种借口推托不还。1997年4月8日,杨某勇、范某明、许某有和徐某云4个人在家喝酒,这时徐某军突然闯了进来,想要回借款,但杨某勇依旧百般抵赖,不打算还钱。

行凶 被人迁怒合伙杀人

眼看遇到了老赖,徐某军将一肚子怒火发在了徐某云和许某有的身上,对二人一顿暴揍。杨某勇、范某明见状,上前将徐某军拉开,徐某云则趁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在徐某军头上,还从兜里掏出了一根布条从徐某军的身后套住了对方的脖子。杨某勇看见徐某云动了手,从徐某云手里接过了布条的另一头,许某有则上前按住胳膊,范某明按住了腿。就这样,4个人合力将徐某军勒死了。

杀死徐某军后,几人找来了一辆摩托车,将徐某军的尸体运到了附近的一处菜地,将其埋在了里面。原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第二天就有村民发现了尸体报了警,警方随后将逃跑的杨某勇、许某有和范某明抓获。

潜逃 改名换姓难逃法网

1998年,北京市二中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宣判,杨某勇、范某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许某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唯独徐某云成了漏网之鱼,他作案后潜逃回了河南,并使用“张某俭”的姓名长期生活,徐某云这一跑就是19年。

去年7月13日,公安机关突然接到线索,通过侦查,初步确定了“张某俭”就是19年前犯下命案的徐某云。同年7月21日,北京警方在当地公安的配合下,在河南省濮阳市银座手机大卖场门口将徐某云抓获,此时36岁的徐某云已经娶妻生子。

辩解 自称被迫不敢自首

今年3月24日,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被害人徐某军的母亲也参加了庭审。徐某云在法庭上说,从1997年到现在的20年间,他不是没考虑过自首。“但2001年我结婚了,之后有了孩子。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没有勇气去自首。”

徐某云回忆说,在案发后,他们4个人曾经想一起跑到南方打工,但是没有路费。“他们三个人让我去找我父母要钱,还说如果被抓了,让我把所有的责任揽过来,因为我岁数最小,还说他们当初这么做,都是为了帮我。”徐某云称,杀死徐某军时,他也是被迫的。“一开始我是真的生气,但后来杨某勇威胁我,说我不动手就把我弄死,我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去做。”

虽然有所辩解,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罪名,徐某云没有异议。他的辩护人则提出,案发时徐某云只有17岁,是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交友不慎。此外,他也不是本案的策划者,在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的地位,而被害人也有明显过错,因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悔恨 当庭道歉获得谅解

徐某云在法庭上,向坐在旁听席上徐某军的母亲表示了歉意,“我年少无知,犯下这么大的错误,对不起,我错了。”

公诉人告诫徐某云,少年冲动并不能成为开脱罪责的理由,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就是犯罪。“你现在已经当了父亲,更能体会父母痛失爱子的痛苦,你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不幸。虽然隐姓埋名20年,但你依然要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最后陈述时,徐某云表示,他这么多年来每一天都生活在内疚和自责中。“现在,我最放不下就是家人,我担心自己离开,会使孩子缺少关心走上弯路。我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在法院的主持下,徐某云对徐某军的父母进行了民事赔偿,两位老人也对徐某云表示了谅解。

判决 减轻处罚获刑九年

上周三,北京市三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关于辩护人所提徐某云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见,法院表示,案发当时,徐某云不但亲自参与用布条勒被害人徐某军的颈部,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同时还积极参与运送、掩埋尸体,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徐某云的行为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其作用与其他同案犯相当,不应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故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而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表示,通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徐某军在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本案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云伙同杨某勇、范某明等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徐某云犯罪时尚未成年,被害人徐某军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徐某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并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决定依法对徐某云减轻处罚。最终,徐某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庭外 少年审判更重教育

法网恢恢,徐某云潜逃了19年仍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的案件是由北京市二中院李永京法官主持审理。20年后,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徐某云一案,还是由李永京法官审理。

李永京法官在宣判后告诉北京晨报记者,这是一起典型的少年欺凌案件。被害人徐某军被害时也是未成年人,当时只有17岁。“当时徐某军先用酒瓶殴打了徐某云等人,才引起了几人共同实施的杀人行为,这在1998年的案件审理中也得到了认定。”

对于案件的量刑,李永京解释说,在本案审判中,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犯下的严重后果,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此外,被告人在案发时也是未成年人,基于这些情况减轻了对他的处罚。

“审理那起案件时我还在北京市二中院工作,没想到案件又到了我的手上,被告人也最终归案了,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永京说,这20年来他的工作内容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一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李永京称,“少年审判工作中,处罚并非是重点,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改造、帮助和教育未成年人。”这起案子的审判效果很好,不仅被告人认罪,充分认识到了错误,而且被害人家属也表示了谅解,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应。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