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哈尔滨家里起诉郑州行政机关,咋办到的?

22.06.2018  15:51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 段伟朵 文图

【核心提示】当事人在外地,参与庭审需要来回奔波,部分法院开始实行微信庭审的方式。22日上午,住在哈尔滨市的赵先生就一起行政诉讼案提起上诉,郑州中院行政庭使用微信模式开展庭审,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受邀参与旁""。

【围观】举报销售不合格食品当地食药监局未立案,是否侵犯举报人权利?

"微信庭审开始之前核对一下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请各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身份的照片信息发送至本群。"

"各方当事人是否均以到庭?"

"现在宣布开庭!"

几句简单明了的问话,一个特殊的庭审在一个微信群里展开。

这是一起再审案件。上诉人是居住在哈尔滨的赵先生,被上诉人是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赵先生举报郑州市一家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金水区食药监局对举报事项未立案,赵先生认为金水区食药监局不立案,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食药监局则认为该处理结果未侵犯其权利。

微信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魏丽平总结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对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赵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第三方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而金水区食药监局的行为则侵害了他取得合法救济的权利。

金水区食药监局代理人则认为,食药监局行使的职权是保护公众利益的公权。赵先生向食药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行使的是食品安全法所赋予的投诉举报权利,食药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发动的是行政调查职权,该职权不是针对举报人个人而言。食药局调查处理后,无论是立案、不立案、处不处罚,其行政相对人均是被举报人,其调查结果也不影响上诉人真正的实体权利,即民事救济权利。

庭审持续1个小时,得到了双方的一致点赞。

【实施】2015年12月开始实施,从"尝鲜"到"常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尝试的"微信审判",始于2015年12月,当时就曾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质疑者认为,利用网络审理案件,随意性较强,体现不出法律威严。赞成者认为,此举便民利民、高效、公开,应尽快完善推广。

魏丽平介绍,立案登记制实施后,郑州中院行政案件比往年增长一倍多,案件多还要把大量时间用在证据交换、庭审询问等环节上,总感觉时间不够用。而通过微信办案群进行证据交换、庭审询问,方便快捷多了审判效率大大提高。

目前,郑州中院行政庭利用微信开展了不少庭审,包括30人的集团诉讼案件。

【问题1】什么样的案件适合微信办案?利用微信办案,有哪些具体要求没?

魏丽平介绍,就行政诉讼案件而言,我们认为可使用的有以下几类:

1.事实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依法可以采用询问方式审理的案件

一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可以询问方式进行审理的二审案件。

4.微信还可广泛用于部分诉讼程序。

如运用微信进行证据交换或质证、庭前会议确定各方无争议内容及争议焦点、开展案件调解、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代理词、意见等诉讼材料。上述种种活动,均不受案件类型的限制。

5.实践中,一些一审实体审理的案件,也尝试运用微信方式开展庭审。如果证据较多或案情较复杂的话,法院一般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固定证据及争议焦点后,微信进行庭审,也是很方便迅捷的。

6.可以各方共同运用同一微信办案群共同进行审理程序,如因一方当事人有异议也可以仅对同意采用该方式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可以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诉讼程序。

【问题2】微信办案有啥具体要求?

1.一切以当事人自愿选择和方便当事人为前提,不强迫、不施压、不额外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2.要求当事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能够熟练使用微信。

3.微信庭审及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合议庭成员等应当遵守庭审纪律及诉讼规则,包括不扩散、不篡改、不泄密、不侵犯他人隐私、不随意拉人入群、不随意截图等。

4.一审立案时或者上诉案件上诉时确认当事人是否愿意采信微信诉讼方式,填写意见确认书,确认其微信号。

5. 办案法官与当事人联系,建立微信办案工作群,将线下的正常诉讼程序转到线上微信办案程序中进行。

6.注重微信办案程序中各方发言及意志的确认,通过保存微信群、微信群办案页面截屏保存打印纸质版入卷存档等多种方式保存微信办案过程。线上对其发言及意志直接确认,也可线下对打印版庭审记录补充签字确认。

【问题3】微信办案、庭审程序运行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开庭前准备:

1、通过一审法院上诉移交卷宗中或者一审立案时留存的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当事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联系,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使用微信庭审方式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同意的,获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微信号。

2、承办人建立专案工作微信群,向当事人及代理人发送追加好友的邀请,将当事人及代理人加入该工作群。

3、跟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约定好庭审询问时间,所有当事人同时上线,正式开庭庭审诉讼活动。

4、微信庭审诉讼程序,同传统庭审诉讼程序基本无异。

开庭时步骤:

首先是通过电话、视频,在线上传本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等多种方式确认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同时合议庭成员表明各自身份,以及在本案审理中担任的审判职务。

第二,宣布进行微信询问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当事人在微信上直接上传自己的上诉状和答辩状图片,直接陈述自己的诉辩意见。

第四,对一审出示过的证据直接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有异议的重点说明。合议庭成员认为有问题的,都可以直接在微信上发问。

第五,各方发表辩论意见。

第六,最后陈述。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