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车先要缴罚款 律师:捆绑式审车于法无据

08.05.2014  17:51

核心提示: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高女士的车被省内外的“电子眼”拍到超速等违法36次。2013年车辆审验时,因其“未缴纳罚款”,被拒绝审车。2013年12月,高女士缴过罚款后,得以顺利年检。

阅读提示 近日,郑州市金水法院审理了高女士针对交警部门提起的6起诉讼,其中一起对高女士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撤销。而引起此次诉讼的原因,则是高女士在2013年进行车辆审验时,郑州市交警队因其被拍到36次交通违法未缴纳罚款,拒绝为其审车。

审车与缴罚款“捆绑”,车主状告交警队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高女士的车被省内外的“电子眼”拍到超速等违法36次。2013年车辆审验时,因其“未缴纳罚款”,被拒绝审车。2013年12月,高女士缴过罚款后,得以顺利年检。

随后,高女士认为,警方把电子眼处罚与车辆年检强行“捆绑”,涉嫌滥用职权,于是将警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高女士在郑州被拍的一起违法行为中,交警部门提供的两张照片拍摄角度不全面、拍照内容不完整,无法全面、充分证实高女士车辆存在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事实。

据此,法院撤销了交警队对高女士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但另外5起诉讼,高女士被判败诉,理由是“如是异地交通违法,无异议后签名确认”,高女士对处罚决定书内容未表示异议,并主动履行了罚款缴纳义务,视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高女士认为判决不合理,表示要上诉。她表示,此前,因车辆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导致审车未通过,武汉市民黄先生将武汉市车管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审车和黄交通违法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遂判决车管所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两次审车遭遇不同,车主认为有猫腻

不过,高女士向记者报料称,她于2009年8月购车,2011年8月第一次到原文化北路车检所审车时,为了省事,便花了200元委托一家代办公司代审。当时已有好几个电子眼违法记录,其中还有两三个是外地的,但在车检所门口等了一会儿,代办人员就把合格证标志拿了出来。

2013年8月,她第二次审车时,因为没找代办公司,结果还没上检测线就被拒绝了,理由是“有电子眼没消”。

为证实自己的说法,高女士还提供了几张违法记录处罚单。记者发现,其中确实有2009年的违法记录。

据此,高女士认为审车过程中有猫腻:如果说缴罚款和审车是捆绑的,为什么找代办就能审?如果不是捆绑的,为什么第二次却不给审车?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律师认为“捆绑”审车于法无据

对此,律师闫斌认为:将车辆年审与消除违法等挂钩、捆绑,在很多地方已成“惯例”,目的是为让人们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过电子科技手段执法,可以准确记录违法行为,本来是件好事。但电子记录只是一种证据,警方应根据此证据完成执法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对执法机关采取“罚款返还”政策,助长了一些部门利用电子眼布设陷阱,恶意执法。

那么,车辆年审必须“捆绑”违法处理吗?警方的依据是公安部2008年10月1日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1条规定:(审车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但早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两个法规“打架”,该适用哪个?闫斌认为,根据全国人大2003年制定的《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律,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不管实施时间先后,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管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存在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虽然一些车主不主动处理违法的事实让人头疼,“捆绑”之举有不得已的成分,但政府部门做事首先应该合法,不能怎么方便怎么来,更不能与法律规定对着干。

(本文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周玉荣) 新闻热线:0371-65901818 . © 版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