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兔托管期死亡 主人要求宠物店赔偿20万遭驳

15.09.2015  17:23

据《劳动报》报道,刘小姐养了一只宠物兔,因为要返回老家处理事情,便寄养在了宠物店,没想到宠物兔死了。刘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宠物店赔偿精神损害费20万元。

2013年7月份,好友赠送了一只可爱的黄色宠物兔给刘小姐,刘小姐对兔子疼爱有加,当成孩子一般悉心照顾。今年3月6日,刘小姐因为急事需要返回外地老家处理。临行前夕,她特意将其送到平时打过交道的一家宠物商店寄养,双方还约定了10元一天的费用。刘小姐先行支付了50元,暂定3天后接回。然而,3月10日下午,等刘小姐回到上海,才发现爱兔已经死亡。店主吴女士告诉她,兔子3月9日起就不吃食物并且开始拉肚子,第二天死亡。

刘小姐将兔子送到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细菌分离鉴定,检测结果为感染沙门氏菌。刘小姐将吴女士告到法庭,要求返还寄养费50元,支付因此产生的各类分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和吴女士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刘小姐将宠物兔寄养在吴女士处,没有就兔兔的饲养进行特别的交代,即对被告的饲养环境表示认可。吴女士是以宠物及相关物品买卖为经营范围,并不具备救治宠物的专业资质及能力。因未能及时对宠物兔进行救治,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刘小姐保管费的支付情况、案涉宠物兔的财产价值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保管费在内的财产损失共计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