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在即 运用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25.09.2014  10:27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及时、全面了解企业信息,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

  为贯彻实施好这项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9月24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王艳玲参加会议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作为配套,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下发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规章也将同时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据悉,在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实现部门联动响应、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等方面,《条例》将发挥重要作用。

  强化信用约束措施方面,《条例》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实现部门联动响应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要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条例》设定了企业公示年度报告等信息的义务,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方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使企业信息透明化,利用社会化监督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督,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做到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记者 王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