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赵庄乡袁庄村视频监控、室外LED屏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09.03.2015  14:22

1、招标条件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赵庄乡袁庄村视频监控、室外LED屏设备采购项目,因开标失败,河南中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现对本项目进行二次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采购范围:视频监控、室外LED屏的采购调试等

2.2、采购编号:BFZC2014—AG—047

2.3、计划工期:15个日历天

2.4、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5、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之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投标人应为国内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宝丰县内注册单位或在宝丰县内设有常驻售后服务中心,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含500万元)及以上;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3.3 投标人提供有效的项目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报名结束后,由代理公司统一查询)

3.4投标人须具有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3.6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该企业正式员工,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和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近期(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如法人代表参与投标则仍须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近期(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单位应在报名时提供齐备的报名资料。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将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

4、报名时须携带:

4.1法定代表人(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携带本公告中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查验,具体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售后服务场地承诺书及相关证明、类似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及工资证明、委托代理人社保部门出具的近期(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核对后退还。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套,并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投标人提供的报名资料如未加盖真实有效的企业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4.2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5、报名、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报名时间: 2015年 3月10 日 至 2015年 3月16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

5.2、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另行通知。

5.3、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地点: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宝丰县为民路18号)。

5.4、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纸质,售后不退,不以电子版文档出售。

5.5、招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15年 4 月 8  日上午9 时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及《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翟科长

联系电话:0375-6517516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中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2822777      18103908831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