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定制式义齿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05.04.2016  17:56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我局起草了《河南省定制式义齿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医疗器械安全管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6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hda.gov.cn),查阅《河南省定制式义齿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371-63280275。

3.联系人:姬风庆电话:0371-63293859。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2016年4月5日

河南省定制式义齿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结合定制式义齿产品的特点,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标准为框架, 明确了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点环节, 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定制式义齿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所指的定制式义齿产品分类名称为“定制式义齿”,类代号为 6863-16,是指人工制作的能够恢复牙体缺损、牙列缺损、牙列缺失的形态、功能及外观的修复体,但不适用于种植体、颌面赝复体。定制式义齿产品是由医疗机构设计、义齿加工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通常分为固定义齿(树脂冠、金属冠、全瓷冠、金属烤瓷冠和固定桥)和活动义齿(局部义齿和总义齿),具体术语及定义见附件1。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本指南鼓励定制式义齿生产工艺的创新和应用。

一、资源管理

(一)人力资源

  1.建议生产企业录用的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口腔修复工艺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五年以上义齿加工实际操作经验,了解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义齿原材料的基本性能。

  与口腔修复工艺学相关的专业一般包括:口腔修复学、口腔解剖学、牙体解剖学、口腔材料学、色彩学、雕刻学、口腔生物力学等。

  2.义齿生产企业需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企业内直接从事义齿加工的人员应具有与义齿加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应了解义齿加工的全过程,掌握所在岗位的技术和要求。

  3.企业专职检验人员具有口腔义齿加工实际操作经验,并熟悉义齿产品的技术标准,能够独立完成产品原材料、过程以及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

4.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常接受专业培训。

(1)重要岗位一般应包括:

  1)对于活动义齿:确定颌位、制作卡环、制作连接杆、包埋、铸造、焊接、排牙、装盒、聚合等岗位;

2)对于固定义齿:上颌架、制作蜡型、包埋、铸造、瓷成形、焊接、研磨等岗位。

(2)专业培训一般应包括:

  1)理论培训:与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口腔医学的基本知识;标准、计量基本知识;口腔修复技术工艺学相关知识;口腔修复类材料的使用方法、性能及相关标准。

  2)操作培训:应结合其从事的岗位,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培训和安全防护培训。

5.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保存健康证明。

(二)厂区环境及设施

  1.企业生产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划分作业区域。牙模接收、消毒、检验区域应相对独立。用于清洗、消毒、包装的生产区应保持环境清洁。

  2.企业各生产区域应分区或单独设置,其中打磨、喷砂、抛光等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应与上瓷、充胶等相对洁净的工序所在区域保持独立。铸造车间应单独设置,并配有防火、防爆装备。

  3.企业打磨、喷砂、抛光、石膏磨削、冲腊等工序应具有良好的吸尘、排烟和下水道沉淀后排放设施,应能够防止粉尘、热辐射、污染物等相互影响。

  4.企业应列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清单,应专区存放、标识明显,专人保管和发放。未经消毒的产品应单独设置存放场所并明确标识。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一般应包括:酒精、液化气、氧气、酸、牙托水(单体)等。

5.生产、检验、仓储区域应相对干净、整洁,仓储区域应能满足原辅料、半成品、包装材料等的储存要求。

(三)生产检验设备

  1.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及检验设备,设备、工装的精度应能满足生产的质量要求。

  2.企业应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和过程控制的检验设备和器具,并按照规定进行计量。

  3.企业应对设备、器具及其工装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生产、检验用设备、器具及其用途见附件2、3。

  二、设计开发

  基于定制式义齿产品的特殊性,企业应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工作模型及设计文件制造。如不涉及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新产品研发,体系中设计开发部分可以适当删减,并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删减的原因。

  三、采购过程

  (一)企业应确定采购物料并分类,建立采购物料清单,编制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采购物料分类一般应分为主要材料、一般物料和其他物料(包装材料),具体见附件4。

(二)企业应采购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齿科材料。应对被采购物资供方的资质、信誉、能力等进行评价,对已确定的合格供方应与之签订较为固定的供需合同或技术协议,以确保物料的质量稳定性。

  (三)应做好相关验证工作。

  1.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许可证、义齿材料的注册证书、技术标准、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并与现场原材料名称、厂家信息等保持一致。

  2.对首次采用的主要材料,应在物料中抽取样品进行小样制作,并保留新材料试制的相关验证资料及记录。

  3. 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应按照《关于加强定制式义齿注册产品标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0〕28号)的规定,符合《牙科金属 烤瓷修复体系》(YY0621-2008)、《牙科学 铸造金合金》(YY0620-2008)和《贵金属含量25%~75%的牙科铸造合金》(YY0626-2008)等标准的要求。对用于生产铸造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应参照《牙科金属烤瓷修复体系》(YY0621-2008)中4.1.1项的要求,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其金属元素的限定指标。

4.使用已注册的义齿材料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行业标准要求的金属原材料,并在进货检验时查阅、留存该批号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须涵盖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可不必对所使用金属原材料的相关指标进行重复检验。

(四)企业应确定牙模型接收准则,对医疗机构提供的义齿加工模型进行确认。

四、生产过程

(一)企业应制定产品生产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工艺流程图中应明确标识出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并与实际相一致。

(二)企业应建立产品生产清洁工序流程和清洁管理规范,按规定程序对产品实施清洁。

  (三)企业应建立产品消毒规范,应对牙模型进行消毒,口腔模型进入接收区之前应进行消毒;应建立接收区、生产区工作台面以及加工设备的消毒规定;应配置模型传递盒,模型传递盒应在使用后清洗;定制式义齿成品应消毒。

  (四)企业应建立和保持每一个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应按照工序流程进行。每一工序完成后,经操作人员及工序负责人复核签字,产品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五)企业应在生产过程中做好产品防护工作,规定产品防护的要求。

  (六)企业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的着装应干净、整洁,打磨、喷砂、抛光、上瓷等工序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帽子。

  (七)凡齿科烤瓷合金、齿科铸造合金等金属原材料的生产企业,金属冠、桥、支架的贱金属铸造合金的生产企业,以及使用未注册的材料生产定制式义齿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八)定制式义齿生产后的废料应按照规定处理,铸造金属废料不得再次用于义齿制作,应保留废料数量及处理记录。

  五、测量、分析和改进

  (一)企业应明确对原材料、牙模型及义齿成品检验或验证的准则,包括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判定依据、责任人等并按照要求进行检验或验证。

  定制式义齿应由检验部门进行逐件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按照《定制式义齿产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产品主要技术要求执行。

  (二)企业生产的义齿成品和牙模型应包装并消毒后方可出厂。

  (三)当不合格品出现时,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识别、评审,采取相应的返工、返修处理。

  (四)定制式义齿金属原材料必须将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列入出厂检验项目,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在产品过程中可能增加或产生有害元素的,应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有关金属元素限定指标进行检验。

  六、标识和可追溯性

  (一)企业应建立记录保持产品的追溯,能追溯到主要材料批号和客户订单。

  (二)生产企业还应保存以下文件:

  1.提供牙模型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证明文件;

  2.医疗机构交付义齿生产企业的义齿设计单。

  (三)企业产品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

1.包装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厂名称、地址和电话;

  (2)产品名称;

  (3)产品编号;

  (4)出厂日期;

  (5)产品注册证号。

  2.每一包装内应附有检验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造厂名称;

  (2)检验员代号;

  (3)产品名称。

  3.义齿生产企业随义齿产品交付医疗机构的义齿设计单至少应有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类型)、批号;

  (2)产品设计信息(牙位、颜色);

  (3)主要材料的名称、厂商(品牌)、注册证号及批号;

  (4)患者姓名;

  (5)医疗机构名称;

  (6)生产企业名称;

  (7)接收牙模时间。

  4.包装要求

  (1)防挤压的功能,在正常搬运和贮存期间产品不应损坏;

  (2)有设计单、合格证等。

  七、销售与服务

  (一)生产企业不得加工无证义齿产品。选择口腔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并建立销售对象的档案,不得将产品销售给无《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口腔医疗机构。

  (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每个产品的客户订单情况。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