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忽悠!定制家具一个多月不送货,原来根本就没做

30.07.2020  17:56

  “今天说明天送,明天说后天送,每次都说做好了,马上送过来安装,但一直拖了一个多月还是没送来。”郑州市民韩女士向郑州一个家具厂定制了全屋家具,却遭遇了连续的“放鸽子”,最终她从其他渠道获知,原来她定制的家具根本就没做。

遭遇: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家具一直送不来

韩女士今年要搬新家,一直忙活着装修房子。今年4月份,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郑州玉岚家私有限公司的监事赵先生。沟通之后,韩女士同意向家具厂定制全屋家具,总金额15000多元。6月4日,韩女士先支付了500元定金,也看到了对方出具的设计方案,之后在6月20日,又向对方转账定金4500。对方表示家具很快做好,让韩女士尽快整理房间,等待安装衣柜。

“本来我很期待,没想到后面竟然被一再欺骗。”赵女士说,6月29日,他将房间整理完毕,和赵先生通话后被告知,衣柜已经做成,过两天就能安装。7月初又沟通,对方确定说7月16号可以安装。16号她等了一天,对方又说工人去新密施工,可以先把货送来,结果货也没等到。后来,送货时间又从20号推到23号,23号推到25号。

7月25日,韩女士专门请了一天假在家里等。“一开始说是上午10点到,我等待两个小时,没见来,电话也打不通。到了中午12点联系上了,他说下午2点货送到,下午2点又不见人,电话不接。到了晚上6点多,他又说晚上10点把货送到,结果又没来。晚上12点,他又说第二天早上8点前送到,到了第二天8点,又联系不上了……”

一次又一次地被“放鸽子”,韩女士非常生气。前几天,她通过另外一个合作人得知,她定制的产品根本就没有制做。

“一个月前就说做好了,结果啥都没有,还假模假式地说马上安装送货。”韩女士说,本来她早就可以入住新房了,结果被一再耽误,自己为此还专门请了假,没想到遇上了一个“大忽悠”。前几天,韩女士也拨打了110报警。

回应:坚称家具已做好,因种种原因无法送货

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看到,赵先生确实担任郑州玉岚家私有限公司的监事一职。另有知情人介绍,赵先生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该家具厂是其家族企业。

那么事情是否真如韩女士所说呢?7月30日,记者联系上了赵先生。对于韩女士的投诉,赵先生证实,他确实收了韩女士5000元,其中500元是设计费,另外4500元是定金。

对于韩女士定做的家具,赵先生明确表示,家具确实是做了,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去送。没有送的具体原因,赵先生则表示不方便透露。他称,家具就在自己家的工厂做的,但自己最近在外面,一直没有回去过。

对于韩女士的投诉,赵先生表示,自己已经在几天前将定金的一部分3000元退给了韩女士,并称愿意把剩余2000元也退还给她,不让韩女士有亏损,然后双方互不追究。但是韩女士不同意,提出要他给予补偿。

韩女士证实确实收到了3000元退款。她表示,毕竟自己被对方连续“放鸽子”,耽误了一个多月时间,对方应该给出适当补偿。

赵先生则认为,自己之前也请设计师做方案,自己也有付出,也有损失,所以不同意承担赵女士的补偿。

韩女士报警后,目前民警也在主持双方协商解决。

家具厂:没做过韩女士定制的家具

赵先生坚称韩女士的家具已经做好,只是没有送货。记者昨日去到了郑州玉岚家私有限公司查证。该公司员工证实,赵先生和公司的负责人确为父子关系,但二人关系不好。

记者随后见到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其称,自己对赵先生的所作所为均不知情,自己已经和赵先生断绝了父子关系,并称赵先生的一切行为和家具厂没有任何关系。

家具厂的一名女性负责人则表示,赵先生从今年年初就没回来过,厂里也没接到过赵先生派的活,更没有做过韩女士定制的家具。

  说法:

1、赵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赵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诈骗罪,但是构成了民事的欺诈行为。

于律师解释说,刑事诈骗罪的构成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现有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是赵先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赵先生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构成了民事的欺诈行为。

2、韩女士是否可以提出索赔?

于律师认为,韩女士可以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赵先生的行为和工厂有无关系关系?

于律师认为:赵先生担任郑州玉岚家私有限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行使职务行为,其结果由公司承担。所以工厂不能完全撇开与赵先生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牛尚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