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

15.12.2016  18:14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对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意见》明确,对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

对于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对原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按照《意见》,对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金标准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同时,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子女有护理假。按照要求,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同时,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7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也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和补贴。另外,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