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河南省委省直工委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 主要制度
第四条 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制度。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法治培训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内容和要求。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内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内容比重。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专题法治讲座。
第六条 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坚持全省统一考试与自行考试相结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业岗位特点,组织开展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全省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考试结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奖惩的参考依据。积极推行网络课堂、网上考试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知识考试中的运用。
第七条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推动在国有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第八条 推行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容,与现有年度考核工作同安排、同组织。述法内容应包括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个人学法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开展法治教育情况、个人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九条 完善学法用法考核评估制度。把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法治创建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增加在创建考评体系中的分值权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参加相关评比表彰的资格。
第三章 主体职责
第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责任主体,负有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职责义务:
(一)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法治培训、法律知识考试、年度述法等规章制度。
(三)将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工作年度计划、重点工作、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同级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党委宣传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干部培训规划,建立推行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结果在干部提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加强党委讲师团建设,做好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指导和监督,把法治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初任、任职等考试和日常培训中的比重。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落实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将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日常性学法用法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履行监督主体责任:
(一)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合力推进工作。
(二)坚持点面结合、条块结合,突出行业、部门特点和需求,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监督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备案和通报制度。组织考核检查,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及时通报结果。并向党委组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精神文明创建考核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做好有关考核工作。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鼓励先进。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法治宣传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重点工作。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模范学法用法,带头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应履行好相关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做到安排、落实、检查、考核四到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