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房屋维修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公告

23.05.2014  14:10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就安阳工学院房屋维修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招标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4)第243号(总第235号)

二、招标标的:

项目

工程量

交验期

预算

房屋维修

详见“项目具体技术  ”

合同签订后40日内完成

11.903304万元

三、投标企业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

3、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

四、招标文件获取

1、本次招标项目取消现场报名,凡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请于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8日18点00分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ayggzy.cn)网站直接下载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售价100元。售后不退,提交投标文件时交纳。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15:30.地点为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五开标室。

2、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注意事项: 

1、投标人在我中心备案后,方可登陆网站获取招标文件(备案流程详见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ayggzy.cn)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关于投标企业备案的通知》)。

2、投标人获取文件后,如对招标文件内容有质疑应在提交疑问截止时间前以不记名形式上传至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3、本次招标项目如有变更或延期,投标人均可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直接下载招标补充文件,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本中心网站,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4、开标后由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5、招标文件未载明的相关事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6、参加投标的委托人必须和递交保证金时选择的委托人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2、缴纳方式:以转账或电汇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不收取现金)以下任一银行账户。

(一)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4100150421005020723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

(二)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25852485170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明大道支行

(三)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17060202190900436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明支行

(四)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7010112011010000234

开户银行:安阳银行红旗路支行

3、保证金分配:用户完成转账后务必在2014年5月29日下午14:30前,登录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所投项目  “投标流程”的“保证金分配”一栏中,选择对应的保证金缴纳银行完成保证金分配。

八、服务费标准: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中标金额的1%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服务费请汇至

收款单位:安阳市国有资产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2468261552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安阳文明大道支行

九、项目负责人:郑明生          联系电话:0372-3387743

网址:

            http://www.ccgp-henan.gov.cn/anyang/

http://www.anyang.gov.cn/     http://www.ayggzy.cn/

十、投标人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和不明确的问题及对谈判文件有异议,应在本次谈判活动公告期(标书下载截止时间前)内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提问”栏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认可本谈判文件内容。

十一、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评议的推荐中标意见,将按规定时间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网站和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各投标单位对推荐中标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书面质疑同时报送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豫财购[2004]23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全文详见“安阳招标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