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政府采购微机室设备项目公开招标

29.09.2014  10:22

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就微机室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招标编号: 安县财招标采购[2014]105、106号(总第265号)

二、采购项目:

标段

序号

项目主要内容

数量

基本技术要求

交验期

交验地点

A

1

教师机台式机

2台

详见项目具体技术要求

推荐中标结果期满后5日内签订合同,12月1日前完工

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2

学生台式机

200台

3

电脑桌

100套

4

教师机电脑桌

2套

5

交换机

10台

6

网络机柜

2个

7

子弹头插座

100个

8

系统集成

1项

9

还原卡

200块

10

其他配套设备

符合工程所需

B

1

教师机台式机

2台

2

学生台式机

198台

3

电脑桌

40张

4

教师机电脑桌

2张

5

凳子

160个

6

交换机

10台

7

网络机柜

2个

8

公牛插座

100个

9

系统集成

1项

10

其他配套设备

符合工程所需

三、              投标单位资格:

1、                      投标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要求

2、                      投标单位具有本项目经营范围。

四、 报名起止时间: 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10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节假日休息,超时不予受理);

标书售价: A标段人民币300元/份、B标段人民币300元/份(售后不退)

五、标书发售地点及方式: 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服务大厅(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东50米路北),现场发售。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14年10月28日上午9:00

七、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 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大厅(安阳市高新区东风路与海河大道交叉口东50米路北)

      八、注意事项:投标时必须携带下列证件,否则按废标处理:

1、企业法人营业执原件;

2、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安阳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原件(查询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和企业授权委托书、授委托人身份证及查询申请;以上资料除法人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为复印件)。

5、评委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6、招标文件未载明的相关事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九、投标保证金标准 A标段18000元B标段20000元 (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时间交至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凭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复印件和购买标书发票(查验)到交易中心换取收据)。如中标,转作履约保证金;如不中标,则于推荐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无息转入投标单位帐户内退回。

收款单位: 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帐号: 41001503210050208428

开户银行: 建行安阳相州支行

      十、联系人: 薛伟

联系电话/报名电话 :0372-3721013      3723505

网址

http://www.ccgp-henan.gov.cn/anyang/

http://www.ayxggzy.cn/

十一、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和不明确的问题及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本次招标活动公告期(报名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认可本招标文件内容。

  十二、 本次招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议的推荐中标意见,将按规定时间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安阳)政府采购网和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各投标单位对推荐中标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书面质疑同时报送安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如对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安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豫财购[2004]23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全文详见“安阳招标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

                                                        安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