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07.12.2015  16:17

豫安委〔2015〕32 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行为,省政府安委会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1月12 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行为,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2012〕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辖区域(行业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重点督导督促的一种工作形式。其目的是通过挂牌督办,重点督查,跟踪问责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辖区域内(行业领域)的一个或多个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协调、支持企业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定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属地、分类和分级督办”的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分别实施。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

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中央驻豫企业省级公司的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内有关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省政府安委会对本省区域内有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已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和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且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久拖未治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省辖市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认为有必要进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

2.制定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3.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确需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对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已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同意,可改由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4.挂牌督办通知应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的名称及现状;

2.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治理目标、措施、标准、期限和要求;

4.治理过程的防控应急预案;

5.摘牌核销要求等。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挂牌督办通知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被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备案。

被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月向挂牌督办的上级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方法、验收程序等工作要求。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查,对治理不力的应依法采取措施。对被责令停产停业治理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相关证照,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向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书面申请。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按程序予以摘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摘牌。属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被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上级挂牌督办单位提出摘牌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摘牌。挂牌督办单位应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属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审核意见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认后,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审核意见送达申请单位。

被挂牌督办的地方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无故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直至关闭,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重大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治理涉及公共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与生产经营单位用地审批、信用评级、上市融资和品牌创建等挂钩,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行政问责制,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监察职责,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