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通报的通知

06.03.2017  16:32

豫安监管办〔2017〕2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现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停产停业企业安全监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停业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10号),要督促企业制定并严格履行复产复工操作审批和验收程序,有关安全检查和验收报告要经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要加大检查执法与处罚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二、试点推行重要时段(主要节假日、国家两会和党代会)、重要事情(企业大的检维修、外来集中施工等)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各地要选取试点企业,开展重要时段、重要事情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承诺,安全承诺应在企业醒目(字幕显示屏或企业黑板板等)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上可留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便于企业职工监督。安全承诺内容可包含每天公司级领导带班值班情况;生产装置、储罐区状态(正常、停车);是否安排有外来施工作业情况(明确外来施工范围);是否安排有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检维修情况,如果有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作业票证管理制度;重要节假日不安排正常开停车作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三、加强“双节”期间安全督查。各地要严格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6〕169号)要求,加强“双节”期间安全督查,确保“双节”期间安全生产平稳,省安全监管局和执法总队将在“双节”期间按照169号文件要求对各地督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吉林省松原石化有限公司“2•17”闪爆事故情况的通报

                                                   

2017年3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