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05.05.2016  01:24

豫安监管办﹝2016﹞7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就我省支持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主动作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配合各级发改、工信等有关部门,做好参谋、当好助手,严格安全生产准入,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与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钢铁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安全健康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摸清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6年6月20前组织对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在前期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台账,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重要设备和产能情况等,形成钢铁企业排查摸底情况汇总表,于6月22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局。

三、明确要求,严格执法。各地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吊运钢水铁水与液态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标准要求等问题之一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并于 10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联 系 人:顾向明

联系电话:0371-65919819  6591981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钢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