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09.10.2015  16:43

豫安监管﹝2015﹞7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汲取河南中鸿煤化公司“9·18”液氨泄漏事故和晋开化工集团一分公司“9·3”煤气泄露着火事故教训,切实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南中鸿煤化公司“9·18”液氨泄漏事故的通报》(豫安委办〔2015〕65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豫安委办〔2015〕63号)的要求,突出抓好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查漏补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和指导,特别是重点检查生产、储存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以及汽油、甲醇、煤气、天然气、二甲醚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装置区、储罐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各类监控、报警设施是否完好,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符合要求且运行正常,从而进一步夯实每一个区域、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二、严把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关

(一)进一步完善委托许可材料报送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在报送委托许可企业

的相关材料时,除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5﹞26号)的要求报送外,还应补充报送以下材料:

1.报送首次、变更许可范围和延期许可材料时,应提供由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确认表(具体样表见附件),以及外部安全距离周边示意图和照片(周边示意图和照片应标示评价机构最后复查确认的时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在内、外部安全距离确认表上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省安全监管局也将指定人员专门抽查委托许可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

2.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报送许可材料时,提供的该企业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内的证明文件,应为人民政府用于规划的正式批文原件。

3.报送首次、变更许可范围(增加新的许可品种)的许可材料时,应提交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已批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企业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二)重点抓好各种材料审查关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提交的“规划相关文件”必须是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的内、外部安全距离进行详细评价,外部安全距离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进行精确计算,给出外部安全距离和个人及社会风险是否符合要求的明确结论(不在计算范围内的情况应予说明),外部安全距离还应附示意图、周边照片,对虚假和不实的评价报告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介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内部安全距离按适用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取最大值(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外部安全距离取上述计算值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最大值。

3.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逐条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专家组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也要逐条核对,确保符合《通知》要求。

4.对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每一个环节,均应在满足相关安全距离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批复;对于首次、变更许可范围和延期许可的企业,内、外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三、强化企业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设置安全设施和报警、监控、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严设置,并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确保企业的本质安全。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的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2.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开展输送介质为危险化学品的金属软管大检查。要建立危险化学品金属软管管理档案,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资质证书、合格证、介质、压力、温度、长度、设计寿命、更换周期等。属于压力管道的金属软管要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备,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节假日、高温高寒等极端天气期间的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督促企业落实好该项工作。

4.对于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在自行组织试生产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科学周密的试生产方案,并邀请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3~5人,并满足相关专业需求,且不得选取企业、集团内部或有相关利益方的人员),对企业制定的试生产方案、现场安全设施和内、外部安全距离进行认真的审定和查验,并提出专家组意见,企业应针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整改合格,并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后,由企业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下发红头文件确定《试生产方案》。上述红头文件和《试生产方案》及所有相关资料,企业应存档备查。企业在组织专家组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定和现场查验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核查。

5.企业办理停产歇业的,要制定周密的歇业方案,相关装置系统内的物料一定要处理干净,置换彻底,切断相关连接,及时处理剩余的物料、辅料和产品(未及时处理的要采取强有力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否则,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停产歇业手续。

6.企业在生产系统开停车时,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严格的开停车方案,并组织开停车团队,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开停车。开停车方案需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且尽量避开节假日组织开停车活动。

7.企业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检维修作业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深入分析作业的危险性,制定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企业在实施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现场技术交底等要有记录。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交叉禁忌的作业。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直接作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确需超过2人的,要提级进行作业审批,并强化现场的应急防范措施。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企业要做到“四个必须”(必须查验资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教育培训合格、必须现场监护)。

8.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周密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进行全方位、多时段的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全员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能力。同时,企业应将自身的《预案》制作成大型标牌,立于厂区大门外醒目位置,并及时将《预案》报送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实现互融互通,从而提高整体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能力。

9.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依法依规严格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本通知从即日起执行,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每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并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附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确认表.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