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7.04.2017  09:17

豫安委办〔2017〕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一季度全省各类伤亡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度下降。但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安全事故,暴露了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及生产经营单位依然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突出表现为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频发多发,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办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为依据,按照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要求,通过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防范与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是重点高危行业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轻工、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学校、养老院、幼儿园、商场、娱乐场所、风景名胜区等

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领域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三、组织实施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组织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根据省政府领导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做出的部署和本通知精神,各地、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和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25日前把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阶段(5月至6月):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自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短期内难以治理完成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每周及时报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执法检查阶段(7月至8月):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中执法力量组成督查组,对本区域、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一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是查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控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四)“回头看”再检查阶段(9月):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回头看”大检查。主要检查企业、部门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领导,抓实抓好。要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部门和人员,加强领导指

导,认真组织实施。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法

定代表人负总责,全面细致地查找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治理责任,制订治理方案,强化治理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督查,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督导指导,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能立即整改的就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逐级实行挂牌督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核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工作不力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细致地查找本单位、本岗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体系,研究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安全发展的治本之策。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国庆节平安稳定,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请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于4月25日和9月25日前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报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王璐颖   

联系电话:(0371)6591980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

2.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