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豫安委督〔2014〕2号

08.05.2014  13:05

豫安委督〔2014〕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备案管理的通知》(豫安监管调查〔2010〕199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对你市平原示范区“5·1”河南中部药业物流产业园钢构厂房坍塌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你市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抓紧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将事故调查报告(初稿)于7月1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经审核同意后,由你市负责批复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姚京新,0371-65866892。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