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

15.07.2015  13:11

  记者昨日从教育部了解到,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通知显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据了解,自行设计印制的学位证书统一采取16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前5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6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根据《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