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面临取消

25.08.2015  15:31

嫖宿幼女罪面临取消

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说。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许多意见认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在当前情况下,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于对幼女的统一保护,也能体现出对幼女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此外,草案还对绑架罪有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草案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草案在对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的犯罪,以及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