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助学网”案媒体帮倒忙 被害女童被二次伤害

23.12.2015  08:54

  空荡荡的法庭,脸部打了马赛克,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言,这都该是常态。

  过度信息披露,声音未作变声处理,面部不打马赛克……近年来,涉童案件报道不当,给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保护儿童,媒体报道应当恪守什么准则?如何有效防范儿童信息被泄露?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主办“媒体报道与儿童权利保护研讨会”,与会人员对此作了深入研讨,并形成《媒体报道儿童事件十条规范》。

   报道不慎,被害女童被二次伤害

  过度信息披露,声音未作变声处理,面部不打马赛克等,都可能让公众结合其他信息推断出具体是哪个人,从而导致伤害发生

  2006年,王杰以个人名义创办“百色助学网”,为广西百色老区的贫困学生募集助学金,被当地媒体誉为“大山里的天使”。然而,女童获得的助学金很少,却还要陪玩陪睡。

  小蕾(化名)被侵害是在2009年,当时只有12岁。2015年,也就是被伤害的6年后,她鼓起勇气站在媒体面前指证王杰的罪行。和小蕾一同站出来的,还有另一名被害人小蕊(化名)。

  今年8月,媒体调查报道两名女生的遭遇后,王杰被警方抓捕归案。由于媒体在后期制作中没有妥善处理采访画面,小蕾和小蕊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两人被亲友认出,家乡再也待不下去,被家人送到外地。

  本案被害人代理律师李莹告诉记者,媒体过度信息披露、声音未作变声处理、面部不打马赛克、背影处理不到位等,都可能让公众结合其他信息,如家庭住址、房子照片,推断出具体是哪个人。“他们都是孩子,需要绝对的保护。

  李莹从这个案件中发觉,如果对未成年人的报道操作不规范,媒体很可能会帮倒忙。果然,之后又有几家媒体联系采访,被害女孩不敢再站出来了。

  媒体因新闻报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并不少见。未成年人,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嫌疑人、被告人。2013年11月,北京李某某涉嫌轮奸被刑拘,其照片、家庭等个人信息被媒体翻了个底儿朝天。

  2013年2月,一名少年涉罪,搜狐网在对涉罪少年报道时,对他的一名同学(12岁)进行了采访,播发时却未对受访学生作任何保护性处理。学生家长认为,未经其同意擅自对孩子进行采访,侵犯了孩子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将媒体告上法庭。

   媒体是把双刃剑

  用好了,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用不好,负作用也很大。之所以有后一种情况出现,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站在儿童权益最大化立场考虑问题

  “不管从媒体报道还是律师帮助的角度,我们在报道时,确实忽略了一些问题,比如保护未成年人肖像权,需要遮掩哪些部位、多大面积,没有站在儿童权益最大化立场上考虑。再如,多家媒体采访报道,实际上是在反复揭孩子的伤疤,没有把尊重儿童放在首位。”凤凰网凤凰公益栏目主编孙雪梅说。

  “媒体报道是把双刃剑,在引导观念、吸引资源、影响政府决策上作用显著,若用不好也会产生负作用。还有目前大量的自媒体,在自主发布消息时难以约束。”共青团中央权益部维权工作处处长冉云梅说。

  谈到自媒体,孙雪梅对目前自媒体的传播状况感到忧虑。2012年轰动全国的温岭虐童案孩子被虐待照片,在网上扩散特别多,至今还很容易搜到。“如果有一天这孩子长大了,看到那张照片,他是什么感受?心理上的伤害要想冲淡很难,自媒体不当传播会对孩子成长带来另外的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教授认为,“只要孩子成为违法者,他就已经受害,他是社会弊端的受害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公众不必对那些犯罪的孩子恨之入骨,即使他们犯了比较严重的罪行。对他们也不能用对待成年人犯罪所谓的报复心理,以牙还牙。当然,我们不能责怪媒体,这是一种集体意志。国人所谓的嫉恶如仇是以人永远不应当犯错误为逻辑起点,遇到有人犯罪,就会把所有的仇恨不加约束地倾泻出来。泄恨很容易,但人道和公平就没有了。

  皮艺军以李某某强奸案为例,作了进一步说明。李某某2011年因开车与人争执被拘禁一年,出来后半年内就参与轮奸。“为什么孩子比成年人更容易犯错?”他认为,这首先不是道德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生理现象,少年犯罪本身有生理学基础。绝大多数孩子在大脑健全,有社会经验之后,就会变成好孩子,青春期理论将此称作“自然治愈”。

  结合实践,李莹分析了具体案件媒体报道疏漏,一方面是媒体对一些侵害细节报道过于详细,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出镜的镜头处理太粗糙。为了避免这些情况,他们在拍摄前都和媒体沟通,比如为了证明受害事实,相关证据会给媒体看,告诉他们哪些不能播,并专门签承诺书。即使如此谨慎,媒体还有可能把不该播的给播出了,如果就违约侵权再打官司,又成为事件,继续被公众关注,当事人会继续受到伤害。

   保护儿童,视角欠缺

  缺乏孩子视角,看不到孩子需要,法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甚至一些为保护孩子权益制定的法律,更大程度上是成年人的宣言书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性约定,1992年4月在我国生效。

  全国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苏芸说,“公约确定了儿童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大最基本权利,《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也就此提出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儿童平等发展和儿童参与的五个原则。可媒体似乎并没有注意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一些要求。‘六一’原本是孩子的节日,却常常是孩子跳舞给大人看,跳得不好还要被批评。我们的文化里还习惯把孩子当成一种附属品,儿童的参与权和被尊重的需要都没有得到重视。

  “儿童利益优先,说的是社会利益和儿童利益相冲突时,谁应当居先。比如说,某地有很多打工子弟学校没有取得五证,手续不全。到底是先撤销学校,还是先保证孩子有学上呢?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才有可能满足社会需求。做不到这一点,连最朴素的公正都谈不上。”皮艺军说。

  目前有关孩子的媒体思维还是成人化的东西,李莹举例说,西班牙一个关于儿童暴力的户外广告做得非常巧妙。以成年人的身高看这个广告牌,它就是一个非常正常的男孩,标着“一定要保护儿童”的广告词;以孩子的身高看,就变成了一个嘴角流着血的,被暴力伤害的孩子,旁边用大字号写着可以获得帮助的地址和电话。

  “没有孩子视角,看不到孩子的需要。我们的法律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比如有专门为孩子起草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更大程度上是两部成年人的宣言书。少年保护这个领域,要尽可能详尽地制定有操作性的法律条款。”皮艺军说。

  《今日说法》栏目制片人朱海峰表示,“《今日说法》经常涉足儿童案件报道,不可回避的是,尽管很努力,但在专业上还是留下很多遗憾。在法治媒体里,目前的现状可能差不多,有的更随意,对儿童隐私、儿童权益保护很不足。”

  “从刑法学角度看一种危害行为是犯罪,认为‘犯罪该罚’。但从犯罪学来说,会说‘犯罪有理’,少年犯罪一定有它的原因存在。孩子关注的是感官的东西,不能直接用理性的标准去衡量他们的行为是非,也不能把成人认为好的东西用灌输的方式传递给孩子。法律上讲的‘特殊保护’要真正弄清楚特殊在哪里,不能混同于成人。”皮艺军说。

   媒体职业规范亟须确立

  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报道中,仅仅笼统地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远远起不到效果,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媒体报道规则来指导

  2009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报道,要求新闻媒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

  苏芸说,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报道中,仅仅笼统地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远远起不到效果,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媒体报道规则来指导。比如性侵儿童报道里,受害情节应该有意识地淡化掉,并不影响事实呈现;还要避免复制和传播对儿童暴力合理化的做法和思想,比如“因为不听话才挨打”“父母都是为孩子好”等等,对儿童实施暴力是不能找借口的。

  “媒体报道中常有贴标签的现象,也应引起注意。”苏芸接着说。比如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媒体可能会去挖掘他的家庭原因,如单亲家庭儿童心理是否健全、留守儿童是否缺少关爱、残疾儿童是否身残志坚等等。每个孩子都不一样,希望媒体多去看看这个孩子经历了什么,听他讲自己的故事,不要简单刻板地加一个符号在他身上。

  李莹介绍,百色助学性侵案发生后,当地政府发了一个新闻通报,“要求各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抵制这种诱惑”,“可以看得出,从官方开始就产生误解和偏见。”今年3月,10名未成年少女被诱骗到青海卖淫,案件破获后,“失足少女”“卖淫少女”等词语多次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公众对这些孩子留下“为了钱”“不劳而获”的印象。事实上,她们很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逼迫、利诱、胁迫的。“如何去避免偏见,是媒体的责任。

  谈到法律和规则的操作性,苏芸介绍,全国妇联在参与起草反家暴法中,也用了很大精力让条款更有可操作性,比如家庭暴力中的儿童,如果警方要询问孩子,之前应当做大量工作,把后面可能要参与进来的有关部门的意见汇总成一个提纲,一次问完,同样问题不再重复。询问的地方可设置成家庭式,可以给孩子的一个布偶帮助表示,比如侵害了哪个部位、伤害的轻重程度。“我们希望,此类操作要求在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细则中得到体现。

  经过研讨,会议最后形成《媒体报道儿童事件十条规范》,从媒体从业者的理念、报道议题与技巧、采访禁忌等十个方面加以规范。

编辑:王静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