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女子婚后离家 与他人生儿育女登记结婚

06.07.2016  15:39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共同呵护夫妻感情,履行“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承诺,遂平这一女子却是真的伤了对方。

  2016年5月18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并由被告赵某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电动车等。

   该女子婚后与他人生活生育、重婚被判刑

  原告李某1987年出生,被告赵某1989年出生,均住遂平县玉山镇,2008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原告方共支付被告方彩礼款共计60000元,2009年5月4日,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原告又给被告赵某彩礼款5540元。

  原告方支付被告方彩礼款总计65540元。结婚典礼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生活。2009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在遂平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不久,被告赵某离开原告家,后在未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与河南省正阳县油坊店乡刘某共同生活,并生育儿子刘甲、女儿刘乙,2013年5月23日,被告赵某与案外人刘某在正阳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女儿刘丙。

  2015年11月8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被告赵某被押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这名丈夫得到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基于原被告双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的嫁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原告李某应当予以返还。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被告赵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并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严重违反了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义务,已构成重婚罪并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