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妹签协议“借名买房”,交房后妹妹却想否认协议……

22.12.2021  20:30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想购房却因为限购政策没有购房资格,借别人的名买房可行吗?当然不行,其中潜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12月22日,大河报记者就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借名买房”的案例,亲姐妹因为买房纠纷对簿公堂,好在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全额履行了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案情】姐妹俩签协议“借名买房”,交房后妹妹却想否认协议

黄玲(化名)和黄丽(化名)是亲姐妹。2013年8月,黄玲想在郑州买房,但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便找到妹妹黄丽丽,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黄玲出资,以妹妹的名义按揭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待黄玲将名下房子卖掉具备购房资格后,再由黄丽丽将房屋过户至黄玲名下。

2015年,房子交房并装修完毕后,黄玲将名下房子卖出并搬入了该房产。没想到,黄丽丽不承认与姐姐之间的协议了,而且不认可案涉房屋是黄玲的财产,双方发生纠纷,黄玲于2017年搬出案涉房屋,该房屋贷款由黄丽丽代为偿还。

此后,双方因房产归属等问题矛盾越积越深,黄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黄丽丽协助其完成过户手续。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后经黄玲申请强制执行,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黄玲名下。

虽然房子产权问题解决了,但二人依旧闹的不可开交,2021年4月,黄丽丽将黄玲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姐姐返还自己支付的贷款、物业费、电费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支付因占用其购房资格导致的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此,黄玲提出反诉,要求判令黄丽丽偿还之前其多支付的10800元贷款费用,支付其搬出案涉房产后的租房费用及因房屋解压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并承担本案反诉产生的诉讼费用。

【审理】双方都需返还一定金额,但还是走向了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玲借妹妹黄丽丽之名买房,现案涉房屋已过户至黄玲名下,其应当返还黄丽丽代偿的房屋贷款34177.12元。庭审中,黄玲自认在案涉房屋居住,故对黄丽丽要求黄玲偿还代缴物业费和电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黄丽丽要求的因占用其购房资格导致的损失,黄丽丽、黄玲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双方达成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故对黄丽丽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黄玲借用黄丽丽名义买房,并于2014年至2017年向黄丽丽转款用于偿还房贷,超出房屋贷款本息部分5375.59 元,黄丽丽应当予以返还,此外,虽然黄丽丽与黄玲因案涉房屋产生纠纷,但贷款仍然可以继续偿还,因双方均怠于偿还贷款,导致损失扩大,酌定律师费和诉讼费由双方自承担一半,现黄玲已将上述费用支付,黄丽丽应将其中一半的费用11361.5元予以返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如下民事判决:1.黄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丽丽36040.1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黄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玲5375.59元;3.黄丽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玲支付11361.5元;4.驳回黄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黄玲的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黄丽丽并未履行,黄玲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多次劝说其主动履行,而对方却连连向执行法官抱怨,且绝口不提还钱之事。

执行法官随后组织姐妹俩到法院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谁知双方刚一见面,便一言不合开始争吵。

“双方是亲姐妹,如果简单强制执行,虽然可以快速执结本案,但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彻底化解,影响亲情。”执行法官思及此,决定采取“背对背”等方式,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向她们详细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劝说他们珍惜亲情,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反目。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两姐妹的态度都有所改变,并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将本案与之前案件中债务抵消,由妹妹履行了执行款,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大,当心“房钱两空”

“‘借名买房’看似吸引人,但其中往往隐藏着许多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也容易为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执行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名义人突然变卦“反悔”,不愿过户、独占房屋或者将房子出售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甚至在无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证据时,实际出资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导致“钱房两空”的局面。

执行法官随后也提醒广大民众,“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若非不得已尽量不要选择“借名买房”,如确有需要进行,在不违背法律及购房政策前提下,应注意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就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如房屋权属、过户时间、房款支付方式等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注意保存好购房手续、付款凭证、购房发票及权利证书等关键性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地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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