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女子出嫁户口没迁走 该享受权益时却被推诿

22.08.2014  17:54
  出嫁女:俺们的权益谁保护

吴忠英说,她自幼生长在卧龙区石桥镇小石桥村第11村民小组。2004年,结婚成家后户口也一直在该村第11小组,并未迁移,而且当自己的两个孩子出生后,户口也随她登记在该村民小组。此后,村里曾经分农村土地小组储备款,她的名字也都被登记在册,但奇怪的是,到2013年,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小组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她却被排除在外,当时的村小组负责人以她是出嫁女等为由,拒绝向她支付赔偿款。吴忠英告诉记者,其他村小组成员每人补偿32000元,她和两个孩子3人应赔偿征地款计96000元。

村组长:不予补偿是上任班子决定

接到吴忠英的投诉后,昨天,记者陪同吴忠英来到石桥镇小石桥村11组,找到了村小组长田红武。

田红武表示,吴忠英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而且作为小石桥村11组的村民,吴忠英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该享受其相关权益。但关键是,将吴忠英这些出嫁女摒弃于征地补偿款之外的做法,是上一任村小组班子的意见。现在征地补偿款已全部发放完毕,现任村小组无法再进行补发,让他为难。

对此,吴忠英表示,她作为该村小组成员,有权享受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而且在征地补偿款发放之后,一些返迁的村民也都发放了补偿款,而对本是该村村民的自己及两个孩子应得的补偿不予发放,这属于岐视和侵权。

对此,田红武表示,这是上一任村小组班子办的事情,他也知不妥,但无能为力,目前吴忠英的问题他暂时无法解决。

律师:上任班子做法不妥

虽然吴忠英所在的村小组长也认为吴忠英应享受作为一个村民应有的权益,但上任村组班子定的“土政策”仍让他无法突破,吴忠英及其两个孩子到目前补偿款仍然没有着落。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石桥镇小石桥村第11村民小组班子的做法能否成立?

昨天,记者与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余和平律师取得了联系。余和平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吴忠英即使出嫁也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益。因为,吴忠英和孩子的户口在该村民小村,她无可争议是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即使她已出嫁,但无人有权能剥夺她作为一个村民的权利,石桥镇小石桥村第11村民小组上任班子的做法欠妥,有岐视妇女儿童的嫌疑,应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