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六旬男子给女友买车示爱 分手后要求返还

23.03.2017  19:02

  许昌的老李为女友张某买了一辆轿车,分手后向张某索要轿车,但张某不愿返还。3月23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轿车归张某使用,张某返还老李9万元。

2013年8月,60岁的老李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比他小3岁的张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相识仅两个多月,老李便为张某购买了一辆价格13.6万元的某品牌轿车。2014年12月,老李又给张某买了9000元的首饰,然而就在老李给张某购买首饰20多天后,两人分手。老李向张某索要车辆和首饰遭张某拒绝。

2016年11月,老李将张某告上法庭,老李认为自己给张某买车和首饰属于缔结婚姻的彩礼,现在二人既然没有结婚,张某应将彩礼返还给自己。而张某认为老李给她买车和首饰均属于赠与行为,应当驳回老李诉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在为张某购买车辆时,双方虽然在形式上没有订立婚约,但考虑到双方均欲再婚且给付的财物价值较大,应当认定老李为张某所购车辆属于彩礼范畴。根据《婚姻法》解释,因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老李主张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而老李在2014年12月为张某购买9000元首饰,因与购车时间相距1年多,不属于订立婚约时所给付的彩礼,应当认定为在恋爱期间的赠与,故老李不能要求张某返还赠与的首饰。

因争议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且一直由张某使用,应将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予老李现金补偿为宜。由于双方均不同意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张某应补偿原告老李现金9万元。

【责任编辑:宋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