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子带女儿在洛阳办护照 为省事拿假证件

17.06.2017  15:53

  6月10日下午,原籍福建暂住我市的张女士带着未成年的女儿王某来到洛阳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办护照。

当民警告知张女士,外地户口需持有洛阳市居住证方可在洛阳市内办理护照时,张女士直接拿出了为女儿准备好的“洛阳市居住证”。

民警在查验证件时发现,该证件印章模糊不清,疑似造假证件。后经民警仔细查询比对,确认此证件为假证。

在事实面前,张女士最终承认,其为图省事便心生一计,用200元为女儿办理了一个假的“居住证”。

见此情况,民警迅速“兵分两路”:一方面对张女士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针对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循线追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实在想不通,明明可以走光明大道,为何却要铤而走险去违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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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责任编辑:宋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