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检方出台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被定诈骗罪

14.11.2014  10:13

  近年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案件中,对资金使用人该不该按诈骗罪来处罚,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受党政纪处理还是该被追究刑责?昨天,河南省检察院对此出台了指导意见。

  河南商报记者李江瑞

  意见

  弄虚作假、伪造申报材料小心成诈骗犯

  昨天,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此《意见》明确了对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其中,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资金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把关人”帮忙作假还分钱或定贪污罪

  而对于套取专项资金案件中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见》明确了其罪名适用的四种情形。

  《意见》称,案件中负有直接审核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积极指使、参与、帮助资金使用人弄虚作假,并对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进行私分,非法占为己有的,无论资金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均以贪污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系资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意见》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涉嫌诈骗等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资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时,明知或应当明知条件虚构,仍予以纵容、帮助,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没有审查出相关材料虚假而使国家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情形下案件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检察官介绍,对于在审核工作中没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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