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处主要事项公示
一、主要工作职责
组织开展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政管理工作,拟定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二、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三)《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六)《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三、服务项目
(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核
(二)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咨询
四、办事程序
(一)减免税审核
1、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后,按照审核权限,将省局权限的减免税资料报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处。
2、预审。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处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预先审核。预审工作结束后,将预审情况报主管局领导审核,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将预审合格的减免税事项向局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3、审核。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对减免税事项进行集中审理,并作出审核决定。
4、下发审核结论。经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委员会审核决定的减免税事项,以签有审核意见的《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交由下级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采取即时口头答复和书面回复两种情形。
五、办理时限
(一)减免税审核。对下级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省地税局审核权限的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省地税局应自受理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将签有审核意见的《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交由下级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纳税人执行。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二)政策咨询。一般的政策咨询立即答复,对需要调研及向上级部门请示的,在调研和请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发来的征求意见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减免权限
(一)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八、监督电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处政风行风评议监督电话:0371-6580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