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盔价格狂飙!公安部最新回应!河南五地发告诫书,最高罚50万!

21.05.2020  16:18

  公安部明确:6月1日起,骑电动车不戴头,不处罚!

6月1日起,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不处罚!5月2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文中明确,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同时,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机关将高度重视。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不处罚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行动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宣传引导先行、行业示范引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为此,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6月1日起,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河南各级交警部门将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通过宣传倡导、管理劝导等工作,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戴头盔行为,以纠正、教育为主,不处罚。

严查驾乘汽车不系安全带、摩托车不戴头盔

按照要求,6月1日起,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部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安全头盔、安全带能在关键时刻保护您免受致命伤害,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主动系好安全带。

同时提醒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驾乘汽车、骑乘摩托车系安全带戴头盔,毋庸置疑。”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河南各级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统一部署开展行动,查处这两种交通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若违反上述规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2分,罚款5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罚款200元;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10元。

河南五地发告诫书:严禁头盔价格暴涨

随着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其中“一盔”主要是要求摩托车和电动车骑乘人员戴安全头盔。

6月1日起,还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此消息一出,经常骑电动车出行的人们就开始慌张准备头盔了。

由于此人群数量庞大,一时间,市场上的头盔供不应求,价格飞涨!

针对狂飙的头盔价格,继郑州、开封、漯河之后,驻马店和许昌也出手了!

驻马店

5月20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告诫书》提醒: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诫书》具体内容如下: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电动车头盔用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安全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头盔用品经营者不得散布涨价信息,趁机大幅涨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头盔价格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许昌

近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安全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文如下: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安全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安全头盔销售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现象。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安全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安全头盔价格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

昨天,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各头盔用品经营者发布了“关于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内容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头盔用品经营者不得趁机大幅涨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信息。

三、头盔用品生产、经销等行业协会或其他销售机构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头盔销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开封

5月18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明确,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下附告诫书全文: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和企业:

公安部近日发出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 安全守护行动,头盔的销售价格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现象。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市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头盔价格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漯河

5月20日,记者从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随着该市“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开展,电动车头盔用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为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经营者不得趁机大幅涨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头盔用品经营者不得散布涨价信息,趁机大幅涨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头盔用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头盔销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朱婉倩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