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就高不就低

30.05.2014  10:18

生二孩退不退独生子女奖励?

条例》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省卫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绍杰介绍,计生奖励优待政策除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还有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

条例》实施后,省卫计委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生二孩有没有产假和津贴?

条例》规定:在生育二胎时,女职工可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无增加产假,配偶无护理假。休产假期间,工作单位应视其为出勤。

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王立英说,按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都可享受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单独二孩”的母亲仍可享有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本次《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这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失独家庭如何扶助?

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刘绍杰介绍说,根据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也就是说,自今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相关链接一些仍然沿用的“老规矩”

1.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3.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4.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5.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6.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家庭仍实行奖励政策。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