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将多名幼女骗至家中奸淫 被判死刑

23.12.2014  01:30

“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做好遵章守法的典范,但极少数“害群之马”不仅没有履行好这一职责,反而对未成年人伸出罪恶之手,其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道德操守,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22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召开的“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及拐卖儿童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3起相关典型案例。

张某东强奸、猥亵幼女案

2010年冬,被告人张某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原系公务员)先后两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张某某(2004年12月出生)骗至家中进行猥亵,后又先后两次将张某某骗至家中奸淫。

2011年冬、2012年3月份,张某东先后3次将邻居幼女被害人朱某某(2005年2月出生)骗至家中奸淫;

2011年春节后至2011年秋,张某东先后3次将邻居残疾幼女被害人赵某某(2004年4月出生)骗至家中欲奸淫。2012年春节前后,张某东再次将赵某某骗至家中欲奸淫,因故未能得逞。综上,张某东猥亵幼女1人2次,强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2014年初,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张某东被执行死刑。

谭某志等37人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儿童案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志伙同黄某琴、贺某华、张某美等22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结成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灰色利益链”,先后疯狂作案26起,从越南、云南文山州向河南、河北、山东等地拐卖妇女、儿童30人、其中,妇女2人,儿童28人。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被公安部挂牌督办。

后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谭某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十五年、无期徒刑等不等刑罚。宣判后,因谭某志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河南省法院二审之中。

冯某华拐卖儿童案

被告人冯某华与妻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生于2011年1月,儿子生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冯某华与妻子离婚,两个子女有其抚养。2013年10月底,冯某华以24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王艳转;2013年11月初,冯某华以16000元的价格将女儿卖给张艳丽。

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华对自己年幼的儿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冯某华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自己亲生儿女卖予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永新介绍,今年以来,河南全省审结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45件。其中,强奸案件517件,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件185件;强迫卖淫案件14件;嫖宿幼女案件2件;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案件27件,判处犯罪分子870人,其中,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8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37人。

(原标题:河南公布性侵未成年人案 公务员奸淫幼女获死刑)

【责任编辑:王利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