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外侨办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1210057号提案的答复

30.09.2018  20:58
尊敬的朱言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境外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的提案”收悉。其中影响矿产资源合作开发因素的第二条——业务人员出国受限较多的问题涉及我办工作,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和第二条第二项“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团组需严格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受计划批次、人数(一般性出访团组不超过6人)及时间限制(一个国家5天,两个国家8天,三个国家10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适度调整部分团组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的通知》(厅字〔2015〕14号)“对于企业人员出访适当灵活”等规定,对企业人员按照与党政干部区别对待的管理原则,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此外,对企业业务人员赴特定国家、开展特定项目的,积极落实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审批方法。
    我办用足用活相关政策,积极为境外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的工作团组提供便利并积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团组未进行过人数或天数的删减。您所提及的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国有企业(包括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的下属企业),我办在其计划批次、人数及在外时间上均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审批。
    据统计,2017年,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出访团组21批47人次,其中最短时间的一批团组赴坦桑尼亚团组出访天数为8天,最长时间的一批团组为一年多次往返,在外停留61天。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出访团组3批11人次,其中两批团组的出访时间分别是15天和60天,超出一般性出访团组。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出访团组3批22人次,其中一个团组12人,在外停留时间243天,在天数和人数上均超出一般性出访团组。
    综上,我办在因公出国(境)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合作的相关单位在因公出国(境)方面已经给予了很大支持。下一步,我们会充分考虑您所提的意见建议,在审批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继续予以最大限程度的倾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我省境外矿产资源合作开发事业。非常感谢您对省政府外侨办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以后继续予以关注并多提宝贵意见。
 
  2018年6月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外侨办            65688733
联 系 人:杨延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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