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报告来了:交通事故调查可复制个人通讯记录?改!

26.12.2019  15:11

如果因不小心开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为了查清双方责任,查询甚至复制你的通讯记录,到底合适否?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记者从会场了解到,根据报告,有些地方性法规允许交警在交通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不符合公民通信自由的原则,现已修改。

【看点1】交通事故调查可查阅、复制个人通讯记录?违宪!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过去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了反馈。

其中,督促制定机关纠正与宪法法律规定有抵触、不符合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原则和精神;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规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向有关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修改。

记者查询了解到,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看点2】主任会议可决定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不妥

报告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许可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停止执行。

记者查询了解到,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看点3】对违法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扩大了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

开车的“老司机”都知道,12分是个“极限”,一旦扣分累计达到12分,就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还要重新考“科一”,十分麻烦。因此,严守交规,人人有责。不过,按照目前法律法规,12分的累计是针对驾驶员本人的,而并非针对某一辆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报告显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此外,报告还盘点了督促制定机关根据上位法变化对法规及时修改完善、推动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作出废止或调整、允许和鼓励制定机关根据实践需要和法治原则进行立法探索、对通过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研究等方面的情况。

【链接】关于备案审查制度

根据报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本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军事规章和其他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接受备案的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和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备案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依职权审查,即审查机关主动进行审查;

依申请审查,即审查机关根据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审査;

专项审查,即审查机关对特定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和审查。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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