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必须重视

08.05.2014  14:05

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必须重视

      上海贯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石超,因为维护职工权益竟然遭到公司的打击报复,先被调离岗位,后被人打伤,引起了上级工会和相关部门的关注。(见12月27日《河南工人日报》)

      企业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遭打击报复,又一次暴露基层工会主席的维权困境。10月22日,石超主席就在网上发帖求援:“我是贯裕能源的工会主席,因公司拒绝签订集体合同事宜得罪了老板,自9月份以来屡遭打击报复……10月8日上海刮台风,路面积水严重,我蹚水近两个小时赶到公司,电脑密码却被更改,邮箱被注销。找高层询问,被告知待岗!目前已待岗半月有余,待岗期间每天两个保安轮流跟踪监视……”他的求援,只引起一些网友的关注,直到被打才让媒体关注。虽然殴打工会主席的行政部EHS主管陈某被拘留,但从以往企业工会主席因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遭打击的案例看,很可能就是企业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赔偿几个钱而已。

      2004年,北京第一位被企业“”掉的工会主席唐晓东案,北京市总工会高调支持唐晓东维权,但官司打了4年。2007年,合资企业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罢免唐晓东的工会主席职务,公司再次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因北京市总工会给公司工会新任法定代表人发了证书,法院终审判决,被称为“工会主席榜样”的唐晓东要求回公司上班一案以败诉告终。

      如果查一查企业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而被企业辞退的案例,最好的结果,就是工会主席得到双倍的经济赔偿后失业。而这种效应,让企业工会主席在为职工仗义执言时,真的有不小的后顾之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有对工会工作人员保护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这个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劳动权益显得苍白无力。

      因法律上对工会工作人员保护的软弱,无怪乎企业工会主席开展维护和拓展职工利益的集体协商时,面对企业“不敢谈”。而法律对工会工作人员的保护规定,突出的是政府态度,只是在强调GDP发展的前提下,政府很可能更倾向于为企业“保驾护航”,大不了企业为辞退工会主席支付经济补偿。

      当法律不能有更多更严厉的保护企业工会主席权益的规定时,还有一个办法,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资和谐”的集体协商法律责任,违规企业要受到处罚,以间接的形式来支持基层工会主席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行为。

      现在有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将被罚款,改变了企业违规只有“政府责令改正”的软弱,增加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减少了工会主席为职工维权的风险。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重视对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支持,强化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和政府保障基层工会主席权益不那么给力的情况下,工会就需要在体制内创新工作,减轻基层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的风险。有些地方工会就探索工资集体协商新方式,由上级工会直接对某些非公有制企业下达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直接与企业行政协商谈判。凡是没有建立党组织的企业,需要上级工会支持而且直接参与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探索基层工会主席职业化道路。

      保护不好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工会就难以建成真正的职工之家。(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