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条件》和《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

10.12.2014  22:20

豫安监管〔2014〕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豫企业,全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根据河南省实际,研究制订了《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报告表》、《河南省安全培训机构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场地要求一览表》及安全培训档案各类样表,现予以一并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7日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条件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有关专家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机构人员设置

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设有承担综合管理、培训教学、后勤管理等职能的内设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

专职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与培训机构有正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资、养老统筹三金资料、任职文件、学历及职称证书齐全。

兼职管理人员和兼职教师与培训机构签有聘用合同。

1. 负责人: 机构专职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委托法人)1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有相关工作经历。                   

2. 管理人员: 机构专职管理人员5名以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3 . 培训教师: 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业结构合理,与培训类别相适应,本科以上学历,能满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行业主体专业等方面(每类至少1人)的授课需要,且不少于3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1) 专兼职教师数量不少于8名,其中至少有5名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且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2) 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每个作业类别配备不少于1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应专业并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且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3) 承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0%。

二、培训场地、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培训教室、实训场地、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房屋楼舍为租赁的,须有签订3年以上使用权的合法有效合同。

1. 有与内设机构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学员活动场所及办公设施。

2. 有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室,其使用面积120㎡以上;配备成人桌椅、投影仪、投影屏幕、音响等设备和消防设施;教室数量和面积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

3.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和专用的培训档案室。计算机不少于40台,并可上网;培训档案可实行计算机管理。

4. 有独立的、容纳人数不少于20人的阅览室;涉及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少于60种;安全教育音像资料不少于20套;近三年内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不少于10种。

5. 有与所培训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等内容的展览室或多媒体展室。

6. 特种作业类别实际操作的训练场地及设备设施符合《特种作业实际操作培训设备、设施、场地要求》标准要求;各作业类别现场有相应的实操安全规程。

7. 有能够满足同期规模培训需要的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设施。

三、规章制度

1. 机构有健全的章程、工作规则,管理人员职责明确。

2. 有完善的教师管理、学员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配有专职负责人,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师队伍。按3%的比例配备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需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且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2.有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室或会议室及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3.有与所培训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等内容的图书或阅览室。

4.有独立的安全培训档案室,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建档备查,培训档案一期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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