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遗产保护应重视管理和社区的作用

12.03.2015  12:25

在中国,城乡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巨大的难题。这里面存在的原因很多,但将遗产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化建设等战略方向几乎割裂的做法是无法忽视的症结之一。由于对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的欠缺,在旧城改造和保护实践中,忽视城乡遗产的社会价值、忽视社区网络和居民意愿的做法时有发生。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就指出:“作为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文化遗产赋予每一个特殊地方的可识别的特征,是人类经验的宝库。因此,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应是任何文化政策的重要基石。”201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一份关于城市保护最新的国际建议——《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再次强调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城市历史地区是人类文化遗产中最为丰富和多样的表现,对城市历史地区需要通过规划政策、发展策略来进行整体性保护。”《建议》强调:在全球环境变化中,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是提升城市地区宜居性、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资源。人类的未来取决于对资源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因而保护就成为了一种战略,旨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实现城市发展与生活质量之间的平衡。

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作为人居生活环境的一种模式,反映了传统的规划思想和成熟的建造技术理念,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与此同时,作为活的遗产,这些城乡环境首先是一个生活社区,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它们的保护、规划和管理。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的地位越来越弱,有人甚至认为规划无用。但事实上,规划不仅能促进城市发展并迎接未来的挑战,还能促使城镇在不割裂与过去关联的前提下适应今天的状况。美国规划学者艾本·佛多认为:从一般意义上看,城镇规划的首要目标是如何形成和保持一个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具体行动可以从改善本地的生活品质、改善公共服务条件、保持或改善环境品质、保护本地农业和资源土地、保护社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所有居民提供经济的平安和幸福等方面努力。

在遗产保护管理方面,欧洲国家和城市在保护政策、法律和实践探索上都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欧洲的古老城镇并不是自然保留下来的,而是通过立法和保护规划,通过居民和社区的共同参与才保护下来的。在欧洲,非常强调城市遗产保护的社会价值。1975年欧盟制定的《欧洲建筑遗产宪章》中就指出“只要为老城区的多种功能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条件,老城区的形态和肌理会有利于社会的整合,可以再次实现功能的良性扩展和更良好的社会混合。”我们现今发展太快、社会矛盾很大,大家的认识都需要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但是,如果不重视城乡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地方文化的积累传承,文化不仅不可能随时代进步,而且伴随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的破坏,城市和地方的文化就会被彻底瓦解和湮灭。

2012年11月,在《世界遗产公约》四十周年纪念活动最后一站的京都大会上,通过了《京都愿景:呼唤行动》的文件,再次强调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为遗产是社区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特别倡导推进以民为本的保护,将“世界遗产战略”由“4C”改为“5C”,即在可信度、保护、能力建设、沟通的基础上增加了社区,强调当地民众对世界遗产及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要求世界各国在制定今后的发展目标时,应综合考虑环境、文化、社会经济需求,让地域社会、原住民、专家、青年等参与遗产保护的全过程之中。

京都愿景》作为《世界遗产公约》四十周年纪念活动中产生的倡导性文件,肯定了40年来《世界遗产公约》所取得的成就,并为未来全世界遗产的保护指明了新的方向。城乡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只有通过强化人与遗产的关联性,人们希望的未来才有可能会实现。为此需要整合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多方面的力量,将遗产管理保护和社区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为了能够在遗产保护中更好地发挥社区的作用,需要合理分配遗产保护所获得的价值以实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从上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回顾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厘清遗产保护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在国际遗产保护领域,越来越多地关注普通人生活居住的空间和场所,注重城市空间多样性的维护,当然这些工作也需要更多的人来参与,包括调动市场、民间的力量,切实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意愿等。城乡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社区凝聚力、归属感和自豪感密切相关,作为城市文化、艺术和风景的基本构成,需要社会各方更多参与和关注。

在整个社会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将最终着眼于其总资产与利益的分配。如果社会的规划及其经济利益分配体制给予其中一部分优于其他阶层的特权,那么最终将威胁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系统。因而,城市政策(包括开发、更新和保护)的制定应该考虑惠益于社会中的全体公民,而非仅仅考虑中产阶级和上流社会。城市政府必须对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进行有效的调控,在对土地资源实施管理时,需用社会整体的价值标准来判断开发行为的公平性,并且要与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积极开展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工作。

而对于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等有人生活居住的环境而言,如何既维持良好的历史文化风貌又能够基本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和综合考虑;另一方面,如何通过城乡历史环境的保护,切实改善原住民的生活条件,统筹历史环境改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又是一个值得进一步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社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包括物质环境维护和社会关系的协调,而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类比较特殊的社区,如何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可能会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机构今后面临的巨大挑战。

(作者系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