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清洁工烧垃圾引燃车辆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08.06.2016  10:19

  为了图省事儿,清洁工将垃圾点燃,不料却因此引燃他人车辆。对此,谁来承担责任呢?

  身边的事儿

  时年63岁的陈某,是通许县某小区物业公司聘请的清洁工,负责清扫小区内的垃圾。今年2月一天清晨,陈某在清扫垃圾时,为图省事,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点燃,然后离开去清扫其他街道。

  令陈某没想到的是,火势一点点变大,在风的作用下,飞落的火苗引燃了小区内郭某的车辆。待发现后,火势已难以控制,加上附近没有消防设施,在消防人员到来之前,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出来救火的住户只得用脸盆、水桶接水救火。最后,郭某的车辆被严重烧毁,共损失42230元。

  之后,郭某与陈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无奈之下,郭某将陈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诉至通许县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经济损失42230元。

  庭审中,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火灾是陈某引起的,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通许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郭某车辆损失42230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清扫垃圾过程中点燃堆放在路边垃圾的行为,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但是,陈某与物业公司属于雇佣关系,且陈某的行为发生在垃圾清运工作活动当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张东 通讯员 王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