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禁食 有望入法

22.05.2014  16:54
  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经过审议,市人大针对运营安全公共治理机制、安全检查、禁止性行为、保护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包括建议恢复在草案中删除的“地铁内禁止饮食”条款,并对劝阻不听者进行相应处罚。
  
  审议意见
  
  建议明确地铁安检责任人
  
  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普金介绍,城建环保委员会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认为,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在运营阶段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散见在草案第四章中,条款缺乏系统性,建议完善轨道交通运营阶段的公共治理机制,按不同的主体规定应承担的运营安全责任。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制定运营安全服务标准、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责任;公安机关应承担安全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定安检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责任;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承担统筹协调网络化运营的责任。
  
  同时,运营单位主要承担安全运送乘客、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安全运营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供信息服务、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按合同约定对安检单位实施管理、开展安全综合评价等责任;安全检查单位主要承担依法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任。
  
  乘客主要承担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自觉维护运营安全秩序、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自觉遵守禁止性行为规范的责任等。
  
  建议恢复禁食条款 先劝再罚
  
  城建环保委员会还提出了几项具体的修改意见。
  
  首先,在禁止性行为方面,城建环保委员会认为,乘客是轨道交通的重要参与者,运营安全离不开乘客依法有序的参与。除了已规定的15项内容之外,目前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带来应急疏散设施故障等隐患。饮食的遗撒、异味也会引起乘客和乘客间、乘客与运营企业间的纠纷。
  
  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是典型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为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建议在草案中15项“乘客禁止性行为”基础上增加3项,表述为:“(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十七)在车厢内饮食。”
  
  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建议增加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和在车厢内饮食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乘客禁止性行为”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七项、第十八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增加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行为的法律责任,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嚼口香糖、吃块饼干也要处罚?当然这种极端的情况不会。”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对于这种行为首先应明确“不允许”,然后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再处罚。
  
  增加违法成本 最高罚30万元
  
  该草案着重构建政府监管、轨道交通企业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违法行为的成本。针对现行规定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设定最高30万元的罚款,增加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针对行政强制措施不足问题,设定对保护区违法施工作业场所的査封和施工工具的扣押措施等。
  
  同时,明确执法主体,对攀爬、跨越护栏护网,以及在车站车厢内摆摊设点、追逐打闹等危害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权由交通部门行使。
  
  主要亮点
  
  该草案共七章71条,分为总则、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车站、广场和车厢装探头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安全需求;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车厢等场所应安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变电站等部位应合理设置报警系统、防护栏或防护网等设施。
  
  ●新线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可在运营时间、运营间隔、运营设备设施启用等方面做出调整,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拒不安检者应报公安机关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上车。禁止携带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车人员应接受并配合安检。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扰乱秩序的,应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导盲犬可以进地铁站乘车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站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乘客违规可罚款千元以下
  
  乘客违反前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由公安机关按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十一至十五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乘客15项“禁止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危区
  
  擅自进入控制室、驾驶室等非公共区
  
  向机车、维修工程车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强行上下车
  
  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在车站、车厢及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摊点等影响疏散
  
  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在运行的扶梯上逆行
  
  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从事滑板、轮滑、骑自行车等运动
  
  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客流激增可以限流、封站
  
  因客流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应急措施;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停止部分线路运营。采取上述措施应报告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封站等措施,应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对客流的影响,并向运营单位下达指令。
  
  ●遇突发需连续向公众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网络管理机构、运营单位应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向公众发布运营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连续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及时抢救人员;公安机关应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理。
  
  背景
  
  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其中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还对“地铁禁食”规定了罚则——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铁禁食”条款随即引发了广泛争议和讨论。有乘客认为“一刀切”禁止吃东西难以接受,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且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市法制办近日表示,在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待审议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已将该条删去。市法制办认为,此条款更适宜纳入乘车手册中,作为对乘客的一种引导、提倡行为。
  
  截至今年4 月,地铁最高日客运量达1156万人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关城市功能正常运转,安全管理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本版文/记者 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