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办将被剥离融资职责 分层监管仍面临博弈

08.05.2014  12:45

  □记者 张莫 蔡颖 北京报道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中编办前不久向各省级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意见》,征求地方对未来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层监管的意见。这一轮意见征求结果已于3月底前完成,并反馈给了中编办。

  据悉,《意见》初步划定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责任,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地区性O TC(场外交易市场)、典当四类;提出“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不能够层层下放到市县政府,但是可以在市县设置监管机构实现垂直管理”。值得一提的是,还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够承担地方发展融资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对现有的金融办体制将形成冲击。实际上,金融办最初被定义为议事协调机构,并不具有行政审批权,其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工作。然而,在经过2008年的机构改革之后,大部分金融办的定位得到了提升,在组织形式上,副省级城市的金融办以正局级建制为主,地市级城市金融办大都改为政府直属机构。同时,在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驱动下,有相当一部分金融办还承担着为地方政府项目协调融资的职责。

  “有的地方金融办需要为地方政府项目筹措资金,那么就会协调农信社、城商行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不仅如此,那些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也向融资平台担保‘输血’的行为,这在广西、四川、重庆、河南等地十分常见。”中部地区某银监局人士透露。

  而《意见》则要求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够承担地方发展融资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这就等于否定了地方金融办的诱导融资、撬动投资的职能。”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直言。业内人士表示,未来金融办应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会”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因而金融办现有的融资职能应该逐步剥离。地方政府需要促进融资,那么,亦可以将金融办改革成“投资促进委员会”或者具备投资功能的市场化机构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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