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新规:这些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和商业用地!下周起实施!

26.09.2018  18:41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郭兵

目前,我省处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期,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问题比较突出,如何防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河南出新政策了!

9月26日,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入管控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和商业用地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第一个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针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本目的是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让人民群众“住的安心”。

管理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活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实施联动监管。明确: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规适用范围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办法也进行了明确。

管理办法》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以及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污染地块指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土壤环境背景值,同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谁污染谁治理,土壤污染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管理办法》明确土壤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管理办法》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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