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地下室?一封律师函引发热议:恶意占有or有失公正

18.11.2019  15:34

郑州业主宋女士反映称,她买的地下室漏水,内放贵重物品被泡,损失数万。经多方交涉协调,售卖方和物业最终答应给她们更换一间大点的地下室,且已把新地下室钥匙交给她们,老地下室钥匙收回。如此,两不相欠。

结果,就在此事协商两年之久,双方已达成解决意向准备走手续的期间,业主却突然接到物业方委托律所下的律师函称,业主或为“恶意占有”。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钰涛说,我国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守信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此事中,物业明显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即便将来起诉到法院,物业方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11月11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对此进行报道。

11月18日,业主宋女士说,她也已就此事向物业公司总部反映了。物业如果再不尽快解决,她们不排除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11月18日,宋女士说,她也已将此事反映给了该物业公司总部,说是7天给答复。

而针对此事,当事业主宋女士还有一点不解,这份她接到的律师函中称:“如果永恒凯旋物业陈述属实,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函中这些话,令人诧异。律师在下发律师函之前,是否向事情的另一方——我这名业主了解清楚情况?”宋女士说,只听物业单方面片面之言就向她下发律师函,她觉得不符合客观事实。

11月18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到宋女士所在小区所属物业——永恒凯旋物业委托的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他说,在下律师函前确实没有向事件的另一方宋女士了解情况,因为他们只对物业方负责。至于律师函中内容,为准确期间,所以他用了“如果”二字。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报道后,他也曾代表物业方向宋女士家人寻求当时物业前任领导和宋女士家人协商结果的录音资料,“我是没听到,不知道你听到确实有这方面录音没有。”

刘律师说,律师函中的内容,是基于物业方提供材料下发的,事实究竟怎样,是等走到法庭上才需要提供证据查明核实确认的。

此事上,他认为涉及地下室被淹的侵权责任和物业要求业主归还新地下室的物权问题,这是两个问题。

对此,刘律师建议,既然此事双方僵持不下,毫无进展,还不如都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

对此,河南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该律师认为,双方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宋女士应该搜集充分的、有力的证据,以证明自身权益受损后双方经过处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物业方代理律师用“如果”字眼去论述案件事实,有所不妥。律师函本身是代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不应当用“如果”这一类待证事实的字眼发函,否则容易让当事人有歧义。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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